提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清远市酒厂有限公司33度糖蜜酒精配制酒适用

大律师网 2015-03-13    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粤国税函[2004]470号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清远市酒厂有限公司生产的33度糖蜜酒精配制酒适用消费税税率的请示》(清国税发[2004]91号)收悉。根据《消费税若干具体
发布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粤国税函[2004]470号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清远市酒厂有限公司生产的33度糖蜜酒精配制酒适用消费税税率的请示》(清国税发[2004]91号)收悉。根据《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对用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无论粮食白酒的比例如何,一律按照粮食白酒依2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因此,清远市酒厂有限公司用以高粱、小麦等粮食为原料生产的65度头曲酒作为调香、调味材料,再与以糖蜜酒精为酒基、勾兑而成的33度糖蜜酒精配制酒,其适用消费税税率为25%。
此复。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相关咨询

注册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