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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条问题的批复[失效]

大律师网 2015-03-13    人已阅读
导读:发文单位:国家工商局文  号:工商标字[1991]第103号发布日期:1991-4-8执行日期:1991-4-8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一九九一年三月十四日《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局

  文  号:工商标字[1991]第103号

  发布日期:1991-4-8

  执行日期:1991-4-8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一九九一年三月十四日《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条所述的“其他商标事宜”,包括查处商标侵权案件。

  香港山顿国际有限公司不是中国法人,因此,该公司应依《商标法》第十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组织代理有关商标侵权案件事宜。

  国家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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