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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物权行为

大律师网 2015-03-16    人已阅读
导读:【抵押担保】物权行为 物权行为  通说认为,物权行为的概念最早是由德国学者萨维尼提出。19世纪初,他在柏林大学讲学时指出:以履行买卖合同或其他以移转所有权的合同为目的的交付,并不是一种单纯的事实行为,而是
【抵押担保】物权行为 物权行为  通说认为,物权行为的概念最早是由德国学者萨维尼提出。19世纪初,他在柏林大学讲学时指出:以履行买卖合同或其他以移转所有权的合同为目的的交付,并不是一种单纯的事实行为,而是含有一项移转所有权为目的的物权契约。此后,他在《当代罗马法制度》一文中进一步阐释了自己的观点,表明了将交付进行理论抽象,即交付除了其显示形态外,还包含了移转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因此,交付作为一个独立的契约,当事人在交付中所为的意思表示就是独立的意思表示,与债法上的原因(如买卖)无关,从而使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相区别。德国主义中使用的物权行为概念可以定义为:“以物权变动为目的,直接引起物权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

物权行为理论主要包括三个原则:一是分离原则。德国法将权利主体承担的移转标的物的交付义务的法律行为与其完成物权的各种变动的行为作为两个法律行为,前者为原因行为,后者为物权行为。二是无因原则。无因原则是指物权行为在其效力和结果上不依赖其原因行为而独立成立,即原因行为的无效或者撤销不能导致物的履行行为的当然无效和撤销。因为物的履行根基于物的合意,而不是根基于原因行为(如债的合同),所以物的履行行为是物的合意的结果。三是无权变动的形式主义原则。因为物的合意是对物的交付行为中存在的意思表示的抽象,所以,必须有一个具有公示性的行为来表达或者说是记载这一物的合意,即没有该公示行为,物的合意不能成立,物权的设立、变更和废止即为无效。德国民法典为贯彻这一原则,为动产选择了交付这一公示方式,为不动产选择了登记这一方式。

萨维尼将物权合意与当事人在买卖契约中所达成的其他合意区分开来,从而在基于买卖契约而发生的物权变动中,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区别开来,即物权行为具有独立性无因性,其效力不受债权行为影响,所以即使买卖合同从自始或嗣后不成立、被解除或因其他原因失效,只要买受人与出卖人达成“物权契约”的协议并获得出卖物的交付,他也能获得该物的所有权。物权行为的无因性说明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在法律效力上的相互独立,物权行为理论也即物权行为独立性(无因性)理论。

物权行为的独立性理论的评价。首先,物权行为的独立使得财产行为区分为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法律行为概念更趋精致与科学,法律行为的分类也更加完善,反映了德国抽象思维习惯与体系化偏好。在财产法领域,确立债权契约与物权契约这一显著对立的概念是德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其次,物权行为概念是一种法律拟制,实际情况是买卖行为和移转所有权的行为二者往往是混杂在一起的,一个债权行为中的买受人是想通过买卖行为成为物的所有权人。移转所有权的物权合意是学者虚构的产物,此合意是包含在债权契约之中的,是对债权行为中意思表示的重复或履行,所以物权行为的独立性被认为是“疏于生活”的。最后,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分离也存在一定的现实价值。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允许当事人对债权行为的效果以及物权行为的效果规定不同的条件,如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行为中,双方订立买卖合同时不附有条件,而对所有权移转行为附有延缓条件,即买受人支付全部价金。物权行为的独立行使当事人有可能约定这种内容或作出其他有意义的约定。

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的评价。首先,是德国民法创立物权行为概念,肯定物权行为独立性后的必然逻辑结论,它使“基于错误的交付也是有效的”。物权行为无因性旨在使取得人可以不必对其前手们之间的原因行为进行考察,从而维护法律交往的方便性和安全性。其次,如果原因行为有瑕疵,无因性原则不意味着取得人虽无有效的原因行为也能保留其所取得权利,让与人可通过不当得利之诉,要求取得人返还。因此,德国普通法学认为,无因性理论与不当得利请求权理论有相当的整合性。最后,无因性原则有损于出卖人利益,因为如果一个买受人根据无效合同获得了交付给他的出卖物的所有权后沦为破产,出卖人不能将该物作为其所有物,从买受人破产财产中予以别除,而只有债法上的返还请求权。

物权行为无因性是交付即有物权变动效果,为了限制这种绝对性,发展了“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相对化”学说,主要表现在:第一,瑕疵的同一性。是指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具有共同的瑕疵,同时无效或被撤销。如当事人无行为能力,有欺诈、胁迫、错误情节等,可导致物权行为无效。第二,处分行为附有条件。是指当事人可以约定将债权行为的有效性作为物权行为生效的条件,债权行为有效存在,物权行为始能生效。第三,行为的一体性。是指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合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法律行为,债权行为无效,物权行为也无效。这三种做法都旨在限制无因性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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