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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条约实施细则》关于非传统商标的规定

大律师网 2015-03-23    人已阅读
导读:2010年9月20日至29日,《商标法新加坡条约》大会第二届会议在瑞士日内瓦召开。大会批准了对《新加坡条约实施细则》的修改,该修改将于2011年11月1日生效。修改后的《细则》为一些非传统商标,如立体商标、全息图商标、

  2010年9月20日至29日,《商标法新加坡条约》大会第二届会议在瑞士日内瓦召开。大会批准了对《新加坡条约实施细则》的修改,该修改将于2011年11月1日生效。修改后的《细则》为一些非传统商标,如立体商标、全息图商标、动作商标、颜色商标、位置商标和声音商标申请使用的图样规定了统一标准。

  1.申请立体商标的,商标图样中应当包括一份平面的绘制图样或摄影图样。提交上述图样时,根据申请人的选择,可以包括该商标的一个视图,也可以包括多个不同视图。只要提交的图样中有一个能体现商标的立体特征的视图足够清楚,即可接受该申请。

  2.申请全息图商标的,商标图样中应当包括能从整体上体现全息图效果的一个或多个视图。如果商标主管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视图没有从整体上体现全息图的效果,可以要求提交额外的视图。此外,商标主管机构还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关于该全息图商标的文字说明。

  3.申请动作商标的,根据商标主管机构的选择,商标图样应当包括能体现动作的一个图像或一系列静止或运动的图像。商标主管机构还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额外的图像,或者提交一份文字说明对动作加以解释。

  4.申请颜色商标的,商标图样应当包括该一种或多种颜色的样本。商标主管机构可以要求用颜色的普通名称指称该一种或多种颜色,还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一份关于颜色如何应用于商品或如何在服务中使用的文字说明,并可以进一步要求以一个由申请人选择且商标主管机构认可的公认颜色代码表示该一种或多种颜色。

  5.申请位置商标的,商标图样应当包括能体现该商标在产品上位置的一个视图。商标主管机构还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一份文字说明,对商标相对于产品的位置加以解释。

  6.申请声音商标的,根据商标主管机构的选择,商标图样应当为五线谱乐谱,或者为关于构成该商标的声音的一份文字说明,或者为该声音的一段模拟格式或数字格式的录音,或者为上述各项的任意组合。□商 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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