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陕西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2010年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费支出来计算的。
陕西省2010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4105元
陕西省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5695元
陕西省2010年农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为3794元
陕西省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1821.9元
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死亡赔偿金 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5695元×20年=313900元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4105元×20年=82100元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5695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4105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5695元×5年=78475元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4105元×5年=20525元
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丧葬费
丧葬费金额= 2010年度陕西省职工平均工资÷12个月×6个月= 15146.5元
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 =11821.9元/年 ×(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3794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1821.9元/年×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3794元/年×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1821.9元/年×[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3794元/年×[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
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1821.9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3794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财产损失
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人身损害直接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需附相关证据材料。
五、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数额计算标准,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等规定综合予以确定。
六、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受害人住院急救但最终抢救无效死亡而产生的相关赔偿费用:
1。医疗费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30元/天×住院天数
3。营养费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也可按照20元/天标准计算)
4。误工费(时间、收入)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实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或者(2010年度陕西省职工年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
5。护理费
护理费赔偿金额=根据陪护人员的误工费×陪护时间
或(60元---100元)× 陪护时间
6。交通费
交通费赔偿金额=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7。住宿费
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可按照100元/天计算)
8。其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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