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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的主要问题

大律师网 2015-04-01    人已阅读
导读:人身损害赔偿规定中的主要问题有哪些?这些问题又要怎样去分析?本文一一为你解析。1、赔偿的基本项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项目,这就是:第一,造成一般伤害的赔偿,医疗费、误工费、

  人身损害赔偿规定中的主要问题有哪些?这些问题又要怎样去分析?本文一一为你解析。

  1、赔偿的基本项目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项目,这就是:

  第一,造成一般伤害的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2、关于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应当特别注意的是,司法解释把残疾赔偿金和死亡的赔偿金从过去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改成了现在的物质损害的性质,那么,它就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我们可以看一看,在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当中,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项目,就是叫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里面包括三部分:一种是残疾赔偿金;一种是死亡赔偿金;一种是其他精神抚慰金。这三部分构成精神损害赔偿金。这一次司法解释把它改变了,就把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变成了物质损害赔偿金,也就意味着,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不再是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这个变化是比较大的。

  3、关于侵害人身的精神损害赔偿和侵害身体权的问题

  这次的司法解释把死亡的赔偿金和残疾的赔偿金已经转到物质损害上去了,就剩下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它赔偿的对象是什么呢?它赔偿的是死者近亲属的精神痛苦和残疾受害人的痛苦。

  除了这两点以外,还有一般伤害的精神损害,这些都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从范围上来说,应当说还有一个问题也是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就是这个司法解释第一个条文当中提到的,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现在第17条当中提到的这些,实际上讲的主要是生命权和健康权的损害赔偿,几乎没有提到身体权的损害赔偿。那么,对于身体权的损害是不是也可以请求赔偿?第一个条文已经规定了,身体损害也可以赔偿。对身体的损害一般不大会造成对财产的损失,怎么样来确定身体权?美国的侵权法当中规定,比如说殴打,殴打就分成两种不同的殴打,一种是伤害性的殴打,它侵害的就是健康权;一种是冒犯性的殴打,它侵害的是身体权。

  关于侵害身体权的问题,在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当中已经作了规定,侵害身体权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到目前为止,各地没有几个法院审判过典型侵害身体权的案件。这里面说明什么问题?我想主要是中国人对身体权的概念缺少认识,另外,我们法官也很少碰到当事人请求身体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也没有这方面的案例。这样对于身体权虽然作了规定,侵害身体权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三年的时间内,没有看到典型的案例。

  曾经看到过两个案件,一个是审判过的,一个是还没有审判的,但是都不是以身体权的问题来说的。一个案件是,在一个乡镇的中学,早晨老师在上课的时候,第一节课老师就把全体学生罚站,一下子站了一节课,等第二节课的时候,就让每个学生把手掌伸出来,这个老师就拿着削铅笔的小刀,在每个学生的手掌上划一下,开始的时候用刀背来划,后来就用刀尖来划,有的就把同学的手划出血来了,一直划到最后,把全班四十五个学生每个人都划了一下。我想这种案件是侵害身体权的。还有一个案件就是武汉审判的一个案件,涉及到性骚扰,原告在讲骚扰事实的时候,说被告侵扰了我的身体权。案情是一个中学的教研室,教研室的副主任是一位男老师,新来的是一位女老师,这位男老师就经常的对这位女老师口头的进行骚扰。有一次他们学校组织老师进行旅游,住在一个饭店里面,后来这位男老师就进到女老师的房间里面,对这位女老师进行非法的身体接触。这位女老师在起诉的时候就主张,这位男老师就侵害了她的身体权,法院在认定男老师侵扰事实的时候,也提到了侵害了她的身体。这是以侵害身体提起性骚扰诉讼案件,但是最终不是以侵害身体权来认定的,而是认定他构成性骚扰。这些都是侵害身体权的案件。

  那么,这个身体权实际上是一个什么权利呢?就是维护身体组成部分完整性的权利。对身体权的侵害,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就是破坏身体的实质性的完整性,造成身体组成部分的残缺,造成这种残缺不是对健康权的损害,而是对身体权的损害。比如说,一拳打掉对方一颗牙齿,对于健康没有太大的损害,这是一个对于身体权的侵害。另一种就是对身体权形式的完整性的侵害,就是说,我的身体不能被非法接触,就像冒犯性的殴打,也没有把你打伤,就是把脸打肿了,这种就是对身体的形式上完整性的损害。这些都是对身体权的损害。这两种侵害身体权的行为,它一般不会造成伤害的后果,造成伤害的后果就构成侵害健康权了。

  对侵害身体权的救济,最主要的就是精神损害,那就是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造成财产上损失的,那么对财产损失也应当赔偿。

  死亡的赔偿、残疾的赔偿、一般伤害的赔偿以及没有造成伤害,只是对身体权侵害的赔偿,适用的都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究竟应该赔偿多少?这几年当中,有过一些城市订过标准的,广州订的标准是《消法》当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最低标准的5万,重庆订的最高标准的5万,原来最高法院在起草精神损害的司法解释当中,在草案当中也提到最高标准的5万。

  很多人就说,精神损害赔偿就没有补救措施,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也就是一个瞎说的数字。还说,最好要明码实价。很多记者在访谈的时候都问我,精神损害赔偿要不要明码实价?我说,不可能明码实价。精神损害抚慰金就是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利,法官认为一个合适的数额就是一个合适的数额,这个合适的数额有没有标准?我说,就是三个标准:第一个标准,能够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给予抚慰;第二个标准,能够对加害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制裁;第三个标准,能够对一般的群众起到警示或者教育的作用。确定一个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根据这三点考虑到了,这个数额就是合适的数额。例如说,上海一个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就是那个屈臣氏的案件,一个女大学生到超市买东西,被人家说她偷东西,然后对她脱衣服进行搜身,一审法院判决精神损害赔偿20万元,后来上诉到二审法院,改成1万元了。后来有的记者问我,杨老师你说,应当判多少合适?我说两个数额都不怎么合适,20万太多一点,1万太少一点,要是5万到10万比较合适。具体的来说,比如说一个法院,那一种情况赔偿多少,大体上还是有一个比较的,比方说,造成了一个很重的残疾要赔偿10万,再重一点的赔偿15万,大概有一个标准,就靠案件积累起来的经验,然后法官再把握一个适当的数额,但是最终决定的方法还是得法官来决定。

  (二)具体问题

  这个司法解释下面规定的一些都是具体赔偿的问题,我就把一些和以往不一样的地方我简单的说一说。

  1、医疗费赔偿

  第19条讲的就是医疗费赔偿。医疗费赔偿,在这个司法解释第19条当中规定最重要的一项,就是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原告提出来一个赔偿的数额,他提出证据来了,如果被告对原告的赔偿提出否定性意见的,被告要提出证据来证明。这样,举证责任就发生了一个变化,本来损害事实、损害赔偿数额应该是由原告来证明的,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如果对他的合理性提出质疑的时候,你就要提出证据来证明。如果能够证明他没有合理性的,那么就法院就予以采信。这个规定是比较重要的,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时候,还没有实行举证责任分配的制度,当事人提出一个赔偿数额以后,被告要说他那里面有不对的,都是法官骑车自己到医院里面去查药费条子和处方,现在如果被告要否认的话,由被告自己来举证证明。这是完全对的。

  另外,确定医疗费截止的日期,就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的时间,这是说,我们的这个法庭研究的就是这一次审判赔偿的数额,今后发生的医疗费是继续治疗的费用,可以另行起诉。这个规定也是很好的,把这个时间界限完全卡死。

  第三个需要介绍的就是,后续治疗费用一般原则是在判决以后费用实际发生时,再另行起诉,这是医疗费计算赔偿一个非常好的方法。

  2、误工费赔偿

  第20条规定的就是误工费赔偿。误工费赔偿过去是按照实际发生的误工费来赔偿,后来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有一个最高限额,最高不超过平均工资的五倍。这次司法解释把它改过来了,上面没有封顶的规定,误工费就按照实际损失的数额来算。这里面有这么几点:

  第一,是误工时间的确定,一种情况是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作为确定的标准;另一种情况是,如果造成残疾持续误工的,将误工时间定在定残的前一天。这个说的是什么?就是说,你因为造成残疾了,丧失劳动能力了,这个时候要赔偿残疾赔偿金,在确定残疾赔偿金和误工费损失之间从那个界限开始算,也是一个卡死,那就是从定残这一天算起,定残之前赔偿误工费,定残之后赔偿残疾赔偿金,这个规定也是很重要的。

  第二,是误工损失收入的计算原则是什么呢?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来计算。另外,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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