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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支配权管理不善,车主承担部分责任

大律师网 2015-10-23    人已阅读
导读:《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

  《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对于车辆使用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该使用人与机动车所有人不是同一人时,机动车所有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所有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具有过错。且根据该条规定,即便车主承担赔偿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承担的是按份赔偿责任,而非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例主审的人民法院认为车主将自己的车钥匙交与他人,由他人使用该机动车,放任了他人再将该机动车转借给第三人使用的可能性。因车主对机动车运行支配权的行使存在一定过错,该过错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间接的因果关系,故判决车主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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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原文:

  《车主钥匙管理不善,车辆肇事共同担责》

  本报讯 近日,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民事赔偿案,车主、车主同事因对车钥匙管理不善,被判与肇事者各承担总损失的三分之一。

  王某是怀安县左卫镇人,于2009年12月购买了一辆夏利轿车。因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其同事孙某有驾驶证,王某遂将该车的另一把车钥匙交给孙某,孙某也经常驾驶王某的车辆外出办事。今年8月17日,王某、孙某和朋友华某等人吃完饭后,一同到歌厅唱歌。华某的亲戚因事需借用王某的车辆。王某当时正在唱歌,该亲戚便未经王某同意,从孙某的手中拿到了车钥匙,并交给华某。华某开车送亲戚回厂上班后,又私自驾车去接朋友,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王某的车辆也损坏报废。王某将孙某、华某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相关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作为车主,对车钥匙管理不善,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孙某随意将自己持有的车钥匙交给华某,对其保管的车钥匙未尽到应有的保管义务,存在一定过错;被告华某是直接肇事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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