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试行)第四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据此,各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在实施企业破产中,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首先妥善安置破产企业
《破产法》(试行)第四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据此,各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在实施企业破产中,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首先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保持社会稳定。不管是依法破产、政策性破产、企业法人依法破产还债程序、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破产,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使职工利益受损或将职工的安置费打折。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
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