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日期:1992-7-4
各公司: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国务院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1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一九八八年度公司的年检将和重新登记注册工作结合进行。凡一九八八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在我局登记注册的公司(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经清理整顿后需要保留的,均应办理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至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经我局核准登记注册的公司,将按国发(1989)11号文件规定重新予以审核。我局从一九八九年二月十五日开始受理此项工作,一九八九年六月三十日结束。现将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有关的工作提纲及表格发给你们,请按表格要求如实填写,经公司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连同公司营业执照和全部营业证书一并报送我局。我局将根据有关规定,对公司逐个进行审核,分别办理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手续,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中国工商报》上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