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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合同纠纷】英语培训合同的性质

大律师网 2016-07-25    人已阅读
导读:案情简介2010年11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华华街英语课程注册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教授英语豪华级课程,原告一次性支付学费48800元;合同第6条同时约定:“乙方对学习课程不满意,有权按以下条件终止合同:a
案情简介2010年11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华华街英语课程注册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教授英语豪华级课程,原告一次性支付学费48800元;合同第6条同时约定:“乙方对学习课程不满意,有权按以下条件终止合同:a)入门课后7天内(包括入门课当天)且在第一单元学习期间内提出退学,甲方同意乙方退学,学费将退还乙方,但甲方需从乙方缴纳的课程费用中扣除乙方500元人民币的管理费用,以支付教学服务及材料损耗费,余款退还乙方。”合同生效后,原告于11月18日听取被告安排的面授课程一次,时间1个小时。课后原告感觉无法听懂课程,向被告表示对课程不满意,向被告申请退学退费,被告不同意。现在,原告因工作发生调动需前往省工作,且具有保密性质,不易外出。遂于11月27日再次向被告书面申请退学退费,为被告拒绝。原告向法院起诉。办案思路及心得原告代理意见尊敬的审判长:本人依法代理原告李文力参与本案的审理,经过开庭前的调查和刚才的法庭调查及我国的规定,现提出代理意见如下: 1、双方签订的《华华街英语课程注册合同》性质属于格式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双方签订的上述英语条款是被告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且在签订合同时未与原告协商。因此,该合同属于格式合同无疑。 2、被告拟定的《华华街英语课程注册合同》第6条b)款中的“但甲方需从乙方缴纳的课程费用中扣除乙方4800元人民币的管理费用,以支付教学服务及材料损耗费”的约定,加重了原告的责任,排除了原告的主要权利。原告对课程不满意,在扣除合理费用后,要求退还学费是原告的主要权利。被告的该条规定,排除了原告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应当确认该条款无效。 3、原告上课一次后,没有再上课,即要求退学、退费,应当属于在7天内要求退学。应当按照《华华街英语课程注册合同》乙方的权利及义务部分第6条a)项的规定解决,即:甲方(被告)需从乙方(原告)缴纳的课程费用中扣除乙方500元人民币的管理费用,以支付教学服务及材料损耗费,余款退还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被告应当退还原告学费48300元。 4、《华华街英语课程注册合同》第6条b)款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条规定的公平原则。 英语培训合同属于,劳务合同的性质决定,付出多少劳务,才能要求多少酬金。本案中,原告只上了一次课时就要被扣除4800元。对原告显然有失公平。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也应当认定上述合同条款无效。如果按照上课36个月,学费48800元计算,每个月学费是1355元,每周学费是338元,按平均每周5个小时计算,每小时是67元。被告却要求原告支付4800元,明显违反了公平原则。 综上所述,被告拟定的《华华街英语课程注册合同》条款因限制了原告的主要权利,同时违反公平原则,应当认定无效。另外,合同第6条b)款,可以有两种以上解释,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被告方)的解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准予所请。 具状人:李力 代理人:李玉珠 律师 2011年1月13日裁判结果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扣除费用后,退还学费。看完还有疑问?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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