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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长春诈骗罪量刑标准

大律师网 2016-08-14    人已阅读
导读:从法律的相关规定中可以知道,只要是已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那么就是可以作为的犯罪主体的。而在对诈骗行为定罪之后紧接着就是处罚的问题了,我国不同的地区关于诈骗罪的量刑标准规定的都不太一样。今天
从法律的相关规定中可以知道,只要是已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那么就是可以作为的犯罪主体的。而在对诈骗行为定罪之后紧接着就是处罚的问题了,我国不同的地区关于诈骗罪的量刑标准规定的都不太一样。今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关于诈骗罪量刑标准的内容。1. 第一个量刑幅度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三千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诈骗数额每增加一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2. 第二个量刑幅度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三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达到二万四千元,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犯罪数额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3. 第三个量刑幅度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五十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四十五万元,并有本罪第2条第2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以外,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犯罪数额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2)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1)诈骗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上七种情形每增加一种,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2)多次实施诈骗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3)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诈骗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1)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诈骗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2)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6.对于诈骗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的,以对应量刑幅度较重的确定基准刑,既、未遂所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其他可以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未遂部分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既遂部分犯罪行为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但不得根据该量刑情节提高量刑幅度。7.需要说明的问题?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行文至此,大家也不难看出,在对诈骗罪进行处罚的时候需要结合具体的犯罪情节以及实际诈骗所得的财物数额,在不同的地区对诈骗罪的量刑幅度不太一样。如果你还想了解其他地区关于诈骗罪量刑标准的内容,可以继续关注我们律师网站后期带来的相关文章。 更多征地拆迁问题,委托律师为您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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