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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双重身份管理问题

大律师网 2016-08-14    人已阅读
导读:5月3日,海关总署印发了第8号公告(以下简称第8号公告),对的双重身份问题作了规定。考虑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称区内企业)的特殊性,为了进一步规范其管理,方便其经营,现就区内企业管理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5月3日,海关总署印发了第8号公告(以下简称第8号公告),对的双重身份问题作了规定。考虑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称区内企业)的特殊性,为了进一步规范其管理,方便其经营,现就区内企业管理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今后区内同一企业只拥有一个海关编码(十位数)。目前区内企业已经拥有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和 报关企业 两个编码的,只能从中选择一个作为自己唯一的编码,另一个由海关注销。 二、选择保留 报关企业 编码的,海关保留其 报关企业 登记证书,其可以在区内和区外继续开展报关业务,但不得开展自理报关业务;如需跨直属关区开展异地代理报关业务,应当办理跨关区报关注册登记许可手续。 三、选择保留 进出口收发货人 编码的,由海关重新核发新的十位数编码,其中第-6位号码保持不变,第7位统一编号为英文大写字母 K ,颁发新的 报关企业 登记证书,并按照 报关企业 实施分类管理。 对经海关审核完成上述变更后的区内企业,海关视为拥有代理报关和 自理 报关双重功能的报关单位,并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在区内可以同时开展代理和 自理 报关业务;在区外可以开展代理报关业务,但不得开展 自理 报关业务。区外代理报关业务范围和方式同本公告第二条 报关企业 。 四、今后区内无论是首次注册登记的企业,还是已经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申请注册或者变更成为具有代理报关和 自理 报关双重功能报关单位的,海关按照 报关企业 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或变更登记手续。对此类具有双重功能的报关单位,海关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核发海关编码和报关证书,并进行相应管理。申请变更注册的企业原海关编码和登记证书由海关注销。 五、本公告所称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跨境工业区和国际边境经济合作中心配套区等。 本公告所称的区内企业,是指海关注册登记编码第5位为 4 、 5 、 6 、 7 的企业。 在保税物流中心(B型)开展业务的物流企业,可以比照本公告规定。 六、第8号公告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规定为准。 七、本公告自2008年5月日起开始施行。 特此公告。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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