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河北省建设厅 文 号:冀建法[2003]131号 发布日期:2003-3-25 执行日期:2003-5-1 各设区市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房管局: 《关于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已经2003年3月12日第九次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
发文单位:河北省建设厅
文 号:冀建法[2003]131号
发布日期:2003-3-25
日期:2003-5-1
各设区市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房管局:
《关于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活动的若干规定》已经2003年3月12日第九次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关于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做如下规定。
一、工程招标投标机构要依法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通过对发布、资格审查、评标专家选用以及、评标、定标过程等进行监督,查处并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禁止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评标、定标和干涉依法进行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全部使用国有,以及国有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必须在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三、除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直接发包的工程外,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发包:
(一)施工合同单项估算价超过一百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标准,但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进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并取得批准;
(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工程招标需要的技术、经济资料,其中进行施工招标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已经完成;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五日之前,应当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招标项目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工程招标条件已具备的证明材料、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备案材料、委托和拟发布的招标公告以及资格预审文件、等(见附件二)。
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通过核对有关材料,对违法自行招标、超越资格条件代理招标以及利用标段划分肢解或者规避招标等行为应当予以及时纠正。
六、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应当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在 河北省建设工程信息网 或者其它合法媒体上发布。未开通 河北省建设工程信息网 的县(市),可以将招标公告交由所在设区市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录入,在 河北省建设工程信息网 上发布。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以及实施地点和时间;
(三)投标截止日期和地点;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或方法;
(五)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六)招标人是否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的,应载明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和方法,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的时间和地点,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的时间,合格投标人的数量范围等事项(格式见附件三)。
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发现公告未按上述规定载明相关内容或者存在违法内容的,应当及时要求招标人改正后发布。
八、实行资格预审的工程,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中确定的时间安排和资格预审文件中确定的评审内容、评审方法和标准以及通过预审合格的条件进行资格预审。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中未载明允许参加投标的合格投标人的数量范围的,招标人应当允许资格预审合格的全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合格投标人有数量范围要求的,不得少于7家,并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排名先后或者得分高低确定。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资格预审评审方法和标准、预审合格条件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财务状况、业绩、装备和拟投入到本工程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在资格预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要求招标人暂停招标,待违法违规行为得到纠正后方可恢复进行。
九、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规定下列内容:投标报价的计价方法、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评标标准、合同条款(如工期和质量奖罚、工程变更的价款结算、工程分包、甲方供应材料设备、包干系数、分包工程配合费、工程价款支付、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修金的返还等)、以及投标文件存在的细微偏差的调整方法、重大偏差情形、投标文件中的技术部分采用明标或暗标形式等。招标文件推荐使用国家、省制定的招标文件范本。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地点或方法发出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二十日。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十、招标是否设有标底,由招标人决定。设有标底的,招标人不具有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能力的,标底和工程量清单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或者机构编制。标底在评标中作为参考,并在开标前保密。
标底应由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构成。并由签字,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十一、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十二、招标文件未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在评标中不得采用。
评标方法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其中,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共计3页)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
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