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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

大律师网 2016-10-01    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鲁厅字[2003]7号 各市、县(审、区)党委和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鲁厅字[2003]7号

各市、县(审、区)党委和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军区:
现将《省级机关归口分工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四日
省级机关归口分工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的规定
为进一步明确省级机关的信访工作职责,依法分流处理人民来信来访,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条例》和《山东省信访规定》,结合我省机构改革后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省直部门处理群众信访问题,应当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属于本部门范围内的信访问题,要各负其责,依法、依政策要善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范围内的信访问题,应按职责分工,与有关部门联系,并负责介绍到有关部门;对涉及几个部门的问题,主办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二、省委省政府信访局、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分别处理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各部门转来的人民来信和群众给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的来信,接待介绍回省以及来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的上访人员。
省委省政府信访局对群众来信来访进行登记或接谈后,根据来信来访反映问题的性质和内容,分别转交或介绍到省直有关部门或有关市、县(市、区)处理;负责处理无口可归的案件;对归口交办的信访问题进行督促检查;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的信访问题;对重要或疑难信访问题直接或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向省委、省政府领导报告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人民群众对于省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的法规、决议提出意见或建议;对于反映省人大常委会选举、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宪法、法律和法规问题的来信来访;对于反映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的其他问题的来信来访;对于反映省以下各级人大及人大代表违宪法、法律和法规问题的来信来访;对于不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处理的案件的来信来访,、法律和法规问题的来信来访;对于反映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的其他问题的来信来访;对于反映省以下各级人大及人大代表违宪法、法律和法规问题的来信来访;对于反映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的其他问题的来信来访;对于反映省以下各级人大及人大代表违宪法、法律和法规问题的来信来访;对于不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处理的案件的来信来访,、法律和法规问题的来信来访;对于不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处理的案件的来信来访,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受理。



三、反映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党的组织、国家行政机关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违犯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所受的纪律处分、行政处分不服的申诉,由省纪委、省监察厅处理。
凡属党员党籍、党龄的审查处理,省委管理干部的任免、、退(离)休审批手续及党政机关领导班子调整和党群机关参照《条例》的管理工作等方面的问题,由省委组织部处理。
离休干部的政治、生活问题,由省委老干部局处理。

四、不服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和铁路、海事专门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以及依法应由法院受理的有关申诉、执行、赔偿等方面的来信来访问题,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

五、举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线索;不服检察机关不批准、不起诉以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反映检察机关和干警违法乱纪的问题;依法应由检察机关受理的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由省人民检察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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