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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一对夫妻要进行公证分居,被公证处拒绝请求

大律师网 2016-10-14    人已阅读
导读:一对夫妇走进成都市公证处,请求对一份分居协议进行公证。协议约定:夫妇俩从现在起分居两年。两年后,再申请公证处出具确实分居了的公证。“公证处怎么能够证明你们两个分居了呢公证员不可能24小时去监督你们两人。”

  一对夫妇走进成都市公证处,请求对一份分居协议进行公证。协议约定:夫妇俩从现在起分居两年。两年后,再申请公证处出具确实分居了的公证。“公证处怎么能够证明你们两个分居了呢公证员不可能24小时去监督你们两人。”基于以上原因,成都市公证处拒绝了这个请求。
这对夫妇30多岁,结婚多年,现实生活中都对婚姻出现厌倦情绪,曾经想到过离婚,但都怕是自己一时冲动。“我们想过了,从现在开始分居,两年后看看能否生活在一起,如果还对彼此有眷顾,就继续生活,如果感情确已破裂,就离婚。不过我们有一个担心,到时一方反悔不愿意离婚,就会产生不必要的麻烦,所以我们请求对分居行为进行公证。《婚姻法》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法院可以作为板角离婚的依据。”
实践中,当事人如果在当地公证处拒绝受理的情况下,可选择找到当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或两个邻居、同事见证的方式,或者只要双方同时签字认可即可,而不必公证及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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