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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大律师网 2016-10-30    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992年4月25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四章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六章 附 则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992年4月25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四章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关联法规:

第二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必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整顿治理社会治安,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障社会稳定。


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如下:
(一)依法打击各种犯罪活动,查禁各种违法行为,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
(二)严密治安管理制度,加强治安防范工作;
(三)疏导、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消除不安定因素;
(四)对公民尤其是青少年进行社会主义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鼓励公民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
(六)教育、改造和挽救违法犯罪人员,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教和安置工作。


第四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遵循依法治理,谁主管谁负责,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系统和地方相结合以地方为主的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切实加强领导,并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和保障。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常进行检查、监督,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健康深入地开展。
负有执法职责的机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加强自身队伍建设,不断增强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强化廉政和服务意识,提高执法水平。


第六条 本省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均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本省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为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常设机构。县级以上的地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设办公室,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应配备专职人员。
村(居)民委员会应有一名副主任分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人员。


第八条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督促、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对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评比,决定或者建议实施奖励与处罚;
(五)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表彰先进,推动后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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