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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纠纷有何认定标准

大律师网 2016-11-14    人已阅读
导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只是在行政处理的范畴,如果医疗机构的过错造成患方损害,根据民法通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仍要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即使不是医疗事故,如果医院侵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只是在行政处理的范畴,如果医疗机构的过错造成患方损害,根据民法通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仍要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即使不是医疗事故,如果医院侵权造成患者损害,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咨询:医疗美容纠纷有何认定标准

律师回答:

美容医疗纠纷的认定一直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美容技术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有待规范,美容用品有待规范管理,美容纠纷也日趋增多,鉴于此笔者建议广大朋友从下列几方面进行审查:

1.术者有无行医许可证

2.有无较完善的术前、术后检查、治疗的病历记载

3.美容手术本身有无明显的诊疗不当或违反医学基本理论

4.评价美容术的后果与其诊疗不当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5.美容药品\用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6.是否存在虚假宣传.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为真实、明确的答复。

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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