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公安部
文号:公通字[1997]67号
发布日期:1997-11-13
执行日期:1997-11-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年来,各地公安消防部门十分重视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为促进国家经济建设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一些地方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方式明显存在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不利于实施有效监督的问题。有的对外地产品实行准入制度,重复办证、检测、收费,甚至利用监督职权有意限制其进入本地市场;有的直接参与消防产品的生产、经营和消防工程,甚至搞行业垄断;还有的指定使用产品,从中牟取利益。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消防产品在市场上的正常流通和公平竞争,也影响了消防监督部门的廉政建设,社会反映很大。为建立公平、公正、高效、廉洁的监督管理机制和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消防产品市场,公安部正在研究制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的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办法。在此办法出台之前,请各地严格执行以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消防产品进入市场的管理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国家技术监督局等有关部门的规定,不同类别的消防产品应遵守不同的管理规则(分类见附件),凡已获得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颁发的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已取得公安部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已刊入机械工业部、公安部当年颁布的全国汽车、改装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已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型式检验合格的各类国内外消防产品,均应保证其在国内市场的正常流通,禁止各地消防部门再对其发放“许可证”、“准销证”、“认可证”等。
二、规范和公开备案制度。备案制度是用户和监督部门掌握市场中产品质量状况的一种重要手段。凡符合上述国内市场流通条件的消防产品,企业只要申报,各省级公安消防部门均应予以备案,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合法的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不得以备案为名对产品进行重复检测、重复发证;不得以各种名目收取备案工本费以外的任何费用,省级以下各级公安消防部门不得重复备案。
三、加大消防产品在使用领域的监督力度。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第30号令),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把好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工验收关。
四、加强廉政建设,树立消防监督部门的良好形象。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必须遵守公安部的各项廉政规定,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各种名义经营消防工程和消防产品;不得指定使用某种消防产品;不得利用手中的权力为本部门或个人牟取私利 ;不得向消防产品生产企业、 经营企业收取咨询费、管理费和其他名目的费用;不得接受企业或个人的宴请、馈赠或到企业报销各种费用。对那些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