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工亡待遇规定
第十条 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 ,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条件的 ,其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支付 ,直至丧失领取条件时止 ;供养亲属本人 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 ,除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和《试行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外 ,根据农民工死亡时核定的供养亲属年龄和按月享受的抚恤金数额 ,其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支付的标准为 :
配偶、父母年龄在 65周岁 以下的 ,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 180个月 ;
年龄在 65周岁以上至 70周岁 之间的计算 120个月 ;
70周岁以上的计算 60个月 ;
子女 按照年满 18周岁失去供养条件的余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