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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大律师网 2016-12-12    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 高检发释字[9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九次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 高检发释字[9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月15日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1997年1月30日


附: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
(199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通则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一节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五章 审查逮捕
第一节 审查批准逮捕
第二节 审查决定逮捕
第六章 立 案
第一节 受案
第二节 初查
第三节
第七章 侦 查
第一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三节 勘验、检查
第四节 搜查
第五节 调取、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
第六节 查询、冻结存款、汇款
第七节 鉴定
第八节 辨认
第九节 通缉
第十节 侦查终结
第八章 审查
第一节 受理
第二节 审查
第三节 起诉
第四节 不起诉
第五节 的提起
第六节 辩护与代理
第九章 出席法庭
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二节 出席第二审法庭
第三节 出席再审法庭
第十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一节
第二节 侦查监督
第三节 审判监督
第四节 刑事判决、裁定监督
第五节 执行监督
第十一章 刑事司法协助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人民检察院提供司法协助
第三节 人民检察院向外国提出司法协助请求
第四节 期限和费用
附则


第一章 通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结合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和程序。

关联法规: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已办结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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