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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员工住院医疗保险暂行通知

大律师网 2016-12-17    人已阅读
导读:【外资企业】外资企业员工住院医疗保险暂行通知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 河源市外资企业员工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我市医疗保障体系,维护外资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

【外资企业】外资企业员工住院医疗保险暂行通知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

河源市外资企业员工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我市医疗保障体系,维护外资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资企业,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独资、控股的企业。

第三条 外资企业员工住院医疗保险遵循低水平、广覆盖、基金现收现支、当期收支基本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确保外资企业员工因患疾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四条 本市所有外资企业员工必须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外资企业员工住院医疗保险费由外资企业缴纳,个人不缴费,全部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不设立个人帐户。

第五条 外资企业员工住院医疗保险费月缴费标准为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外资企业员工住院医疗保险费的缴费率,可以根据本市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医疗消费水平以及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六条 外资企业应按月缴纳外资企业员工住院医疗保险费,不得拒缴、少缴或拖欠医疗保险费。

外资企业未按规定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的,从欠缴费的次月起,参保外资企业员工停止享受外资企业员工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欠缴费时间不超过2个月的,参保外资企业员工从补缴欠费的次月起享受外资企业员工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欠缴费时间超过2个月以上的,补缴欠费后住院医疗保险支付待遇按首次参保处理。

外资企业不按规定缴纳外资企业员工住院医疗保险费的,外资企业员工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外资企业按本办法规定的待遇和支付标准支付。

第七条 外资企业员工住院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外资企业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从成本中列支。

第八条 外资企业员工住院医疗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征收。

第九条 外资企业员工住院医疗保险基金免征税费。其用途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参保外资企业员工个人自付一定比例后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

第十条 外资企业员工住院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单独列账管理。

第十一条 外资企业员工从参保缴费后的次月起,因疾病住院可享受外资企业员工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其发生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从外资企业员工住院医疗保险基金中按规定的比例支付。

第十二条 参保外资企业员工每次住院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下的基本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外资企业员工住院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

起付标准:市内一级医院为250元,二级医院为350元,三级医院为500元;市外医院为700元。

最高支付限额按参保的时间定为:

1.连续参保时间不足6个月的,期内最高支付限额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0%;

2.连续参保时间满6个月不超过12个月的,期内最高支付限额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0%;

3.连续参保时间满12个月以上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额。

个人支付住院医疗费超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可通过参加补充医疗保险来解决。具体参保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参保外资企业员工,不能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河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及其配套文件中规定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

参保前确诊患有恶性肿瘤、白血病、肾功能衰竭等疾病的。

第十四条 外资企业员工住院医疗保险的医疗、医药费用结算及监督管理按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政府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保证外资企业员工住院医疗保险基金的征集和给付。

第十六条 因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抢救及治疗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当地政府综合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外资企业员工住院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经办工作。

第十八条 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和矿山等企业的农民工按本办法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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