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号
(984年2月22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986年2月26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区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993年7月2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区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998年7月3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选举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以保障选民当家作主,行使选举权利。
第三条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三年。
第四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六条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在归侨人数较多的地区,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第七条少数民族的选举按照《选举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驻京人民解放军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出席区、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关联法规: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九条区、县、乡、民族乡、镇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设立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受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选举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由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十条选举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二)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发选民证,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
(三)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四)汇总公布代表候选人初步名单,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五)规定授票选举日期;
(六)主持投票选举,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发给代表当选通知书;
(七)受理对于选举中途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选举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办理选举的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区、县选举委员会按照区、县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和乡、民族乡、镇的管辖范围,设立选举委员会分会。
划分为几个选区的较大单位,以及可以单独组织选举的行业或者系统,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设立选举委员会分会。
选举委员会分会的职权根据选举委员会的授权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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