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电击伤儿童 产权人担七成责
作者: 陈丽 许舫逊 邓涛
1月6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丰城市尚庄镇东神岭煤矿赔偿原告周小锐的医疗费等的70%,其余30%由原告的监护人自负。
2008年5月13日,周小锐随其祖母在丰城市尚庄镇东神岭煤矿草地上放牛,自行进入煤矿安装的一台6600伏变压器的围墙内玩耍,不幸被高压电击伤,随后由该煤矿派车送往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周小锐因高压电损伤构成五级伤残。后续治疗费为4万元。周小锐右前臂缺失,适时安装假肢。事后东神岭煤矿仅借支给周小锐5.2万元,故周小锐诉至法院,要求东神岭煤矿赔付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系该变压器的产权人,又是管理和使用人,安装的变压器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告系学龄前的儿童,故其法定监护人应承担监护不力的民事责任。
来源: 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