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湾营建仲裁协会章程:会员
第 8 条
公、民营工、商、农、林、渔、牧、矿业公司行号机构及团体,均得为本会会员。
申请成为本会会员,除应符合前项规定资格外,并应经本会理事会审查通过。
第 9 条
本会会员之权利如下:
1、指派会员代表。
2、其他本章程所订权利。
3、可依优惠价格购买协会出版品。
4、得免费参加协会举办之各项研讨会。
5、会员可享受法律谘询服务。
第10条
本会会员之义务如下:
1、遵守本会章程及决议事项。
2、应按时缴纳会费。
3、其他有关义务事项。
第11条
本会会员种类及得指派会员代表人数如下:
1.永久会员,得指派会员代表5人。
2.甲种会员,得指派会员代表5人。
3.乙种会员,得指派会员代表4人。
4.丙种会员,得指派会员代表3人。
5.丁种会员,得指派会员代表2人。
6.戊种会员,得指派会员代表1人。
各级会员于得指派会员代表人数限额内,如申请变更指派人数,于每届理事任期内以一次为限。
第12条
本会会员指派之会员代表,以其负责人或相当于经理职位之人员为宜。
前项会员代表经离职者,其代表资格当然丧失,由原会员另行改派。
会员丧失资格者,其所派之会员代表亦随同丧失其资格。
第13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为会员代表:
1、犯罪经判决确定,在执行中者。
2、褫夺公权,尚未復权者。
3、受禁治产之宣告,尚未撤销者。
4、受破产之宣告,尚未復权者。
会员代表有前项各款情事之一者,丧失其代表资格,由原会员另行改派。
第14条
本会会员代表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及罢免权,每一会员代表为一权。
第15条
本会会员代表当选为理事或监事后,经原会员改派者,其会员代表及理事或监事资格,均当然丧失。
第16条
本会会员或会员代表有违反法令、本会章程或不遵守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时,得经理事会决议,予以警告或停权处分,其危害团体情节重大者,得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予以除名。
第17条
会员丧失会员资格或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除名者,即为出会。
会员得以书面叙明理由向本会声明煺会。
第18条
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
会员人数超过叁百人以上时得分区比例选出会员代表,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职权。
会员代表任期叁年,其名额及选举办法由理事会拟订,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后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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