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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低预算引进门 中途加价博利润

大律师网 2017-01-05    人已阅读
导读:案情简述: 近日,家住三泉路的陈先生前来投诉,反映其6月26日委托某装潢公司装修房屋,签订了装修合同并支付了定金。对方入场施工第7天就提出要追加材料费和人工费,陈先生对此无法接受,要求对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案情简述:

近日,家住三泉路的陈先生前来投诉,反映其6月26日委托某装潢公司装修房屋,签订了装修合同并支付了定金。对方入场施工第7天就提出要追加材料费和人工费,陈先生对此无法接受,要求对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否则就解除合同。然而装潢公司态度蛮横,表示不加钱便停工,要解除合同除非消费者支付违约金。

调解结果:

由于消费者明确表示对该装潢公司已不再信任,因此经宝山区消保委调解后,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消费者对已装潢部分支付1400元于经营者,双方解除装修合同。

相关法律法规: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六条中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点评:

如今某些装潢公司习惯以“低预算”将消费者引进门,再通过中途加价来牟取高利润。若消费者拒绝加价,轻则施工质量下降,重则彻底停工。区消保委认为,经营者要求追加材料费和人工费的行为属单方面变更合同,拒绝按照约定履行其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履行合同约定或者解除合同;而且由于经营者违约在先,所以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无需支付任何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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