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摹,是指以某作品为蓝摹仿学习,是学习书画的一种手段。临摹实际上也是一种复制方式,而且是一种平面复制方式。但临摹与其他几种复制方式如印、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不同。区别在于其他的几种复制方式都是借助机械等设备完成的,而临摹这种复制方式则却是完全凭借临摹者的技艺、技巧等完成,其本身也是一种智力劳动。由于临摹只是摹仿,没有创造性,一般认为临摹作品不是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
但临摹有时并非仅限于摹仿学习,还有以营利为目的的“复制”和具有创作意义的“制作”,在不同形式下,临摹作品的法律状态是不同的。
如果临摹者仅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临摹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或是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即使未经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也是一种合理使用,但这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并不得侵犯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
如果临摹者经原作品著作权人合法授权后,将临摹作品用于营利,则不属于侵犯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但此时的临摹作品仍然不是一件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临摹者有权在其临摹的作品上署上自己的姓名,即有署名权。这种标记身份的署名权,与临摹人和原作人约定的发行并获得利益权均有对抗第三人的权利。在此情况下,应该依有关的民法原则与规范给予保护。而且,临摹者必须在其临摹的作品上署上自己的姓名,否则该临摹作品就是冒充原作的“赝品”。
而没有经过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进行营利性临摹,无论临摹人是否在临摹作品上注明原作者的姓名和标明自己是临摹者的身份,都会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