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事责任的构成来看,我国《民法通则》将其区分为违约的民事责任与侵权的民事责任。对于产品质量引起的民事责任从其构成要件和性质上来看,包括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和产品侵权责任以及两种责任的竞合三种形态。
网友提问:产品严格责任发展的最新动向及启示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解答:在商品经济不甚发达的早期,市场交换关系较为淳朴,产品本身的功能构造也极为简 单,普通市场买主凭借日常生活经验便可鉴别商品的质量和真伪。
相关法律知识: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以及社会专业化生产协作的形成,市场交易关系日益复杂,产品的科技含量也与日俱增 .掌握专业知识的生产者、销售者往往利用其信息和资金上的优势地位侵害消费者财产 、人身利益,导致交易双方谈判能力的悬殊。因此,伴随着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兴起和发 展,作为产品责任契约原则的补充与完善——契约担保原则、过失原则出现在各国的立 法及实践中。按照后者之规定,生产者、销售者负有明示或默示地保证产品符合特定用 途、满足消费者合理需要的注意义务,如有疏忽或过失,则须承担产品缺陷致损的赔偿 责任。产品责任的契约担保原则、过失原则在观念上实现了从要求买方注意到要求卖方 注意的转变,但在具体操作上仍不足以满足周全地保护消费者权益之需。因为消费者负 有证明是否存在担保、卖方是否违反担保以及卖方是否有疏忽或过失的举证责任,这对 消费者而言是个不小的难题,有时甚至是不可能的。因此,作为产品责任原则的再度扬 弃,严格责任开始登上了历史舞台。在严格责任条件下,受害人只要能够证明产品有缺 陷,生产者或销售者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