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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

大律师网 2017-01-28    人已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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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评标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评标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评标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评标办法》的通知

沪卫药事[2002]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评标工作,保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评标结果的客观科学,根据《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和《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评标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

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评标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评标工作,保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卫生部等六部委制定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和《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评标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客观公正、科学评估;

质量第一、价格合理;

保障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要,考虑不同医疗机构的用药差异,满足不同人群的用药需求。

第三条评标标准由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协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拟定,经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协调管理委员会审核后实施。

第四条确定中标药品的合理价格区间:

投标有效价:市物价局根据监测到的投标药品在医疗机构的实际进价和企业的合理生产成本确认各药品投标价是否为投标有效价格。

中标药品的合理价格区间:市物价局根据投标有效价格确定中标药品的合理价格区间。

第五条评标:

联合工作组人员在有关部门监督下,根据招标药品类别和数量、投标药品数量,从评标专家库中按医院级别和专业要求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评标专家,组成一个或数个评审委员会;

随机抽取评标专家至评标会议开始的时间不超过24小时;

每个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为9~11人。评标工作以评审委员会为单位开展。每期招标中数个评审委员会的评标工作同时开展。每个评审委员会由委员会内的评标专家推举临时负责人;

评标专家根据评标指标及指标权重和投标企业自荐内容对每一品规的投标药品进行评分,并在评分表上签名;

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将总评分排名在前的若干个药品定为中标候选品种。

第六条联合工作组对评标专家的评审意见记录进行核对,核对内容主要为有无缺项、漏项、评分表是否签名等。发现问题,请评标专家及时修改、补充。

发现评审意见与投标文件内容明显不符时,经市药招办复核同意,可另组织评标专家对该评标专家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作出评审意见是否有效的决定。

第七条专利药品、获得我国行政保护的国外原研制药品、未申请专利保护的国内原研制药品、在国内同品种药品批号取得前已经引进投产的国外原研制药品、列入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的生物制品、国家级优质中成药品、国家计委单独定价的药品,由联合工作组参考同品规中标药品平均降幅确定中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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