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责任原则的确认并被广泛适用,既是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结果,反过来又促进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从而把美国对消费者的保护带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辉煌时期。但是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从美国法院所做出的产品责任案件的判决表明,产品责任越来越趋严格,甚至走向了绝对责任。主要表现为作为被告的生产者的免责事由越来越少,几乎要对因使用其产品所致的每一个损害承担责任。
这种发展趋势引发了美国产品责任案件逐年成倍增加,赔偿数额日趋高额化,生产者不堪保险费的重负等诸多问题,从而最终引发了产品责任危机。在20世纪70—80年代是美国产品责任危机最严重的时期,在此期间,美国经历了产品责任诉讼案件数量的急剧增长。企业所承受的责任越来越大,致使企业不参加保险就不能将产品投放市场。因而使产品责任的赔偿最后一般都转移到保险公司那里,而产品责任的日益严格与判决金额的迅猛增长迫使保险公司采取极端措施,或者大幅度提高保险费,或者限制部分险种,使得制造商们为了减轻负担,又不得不将增加的费用打入成本,从而使产品的价格大幅上涨。这样做的直接后果是变相地将产品责任分散到众多的消费者的头上,从而使严格责任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立法初衷陷入了尴尬之中。
上述诸多问题的出现,使人们不得不重新审视严格责任,发现严格责任固然有其不可否认的优点,同样也存在不可避免的缺点。这些缺点主要表现在严格责任对于制造商和销售商而言似乎过于严格,有时甚至到了不太合理的地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提出质疑:过分倾向于消费者的做法是否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对于设计缺陷和警示缺陷是否应该适用严格责任应不应该完全抛弃过失责任美国严格责任的发展所引发的危机促使立法者对产品责任法进行变革,改革产品责任法的活动从各州到联邦,从立法到司法全方位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