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投标的限额
从国外和国际组织的招标法律规定来看,其招标限额呈现以下特点:货物和服务项目的招标限额相同,与工程项目的招标限额之比一般控制在1:10左右,中央政府采购实体要比次中央政府采购实体的招标限额低,而次中央政府采购实体又比其他采购行为控制得相对宽松一些。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规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招标限额基本上相同,但也有个别国家存在一定的差异。如各国中央政府对工程方面的采购限额一般规定为500万特别提款权,而以色列则规定为850万特别提款权,日本则规定为450万特别提款权。这种差异是这些国家在参加《政府采购协议》前,与世贸组织谈判的结果。这些值得我们认真研究。
目前,我国对货物和服务项目的招标限额基本没有法规规定,而对工程施工招标限额的规定则不尽一致。实际情况是:
在工程招标限额方面,全国平均控制在建筑面积1000m2或投资额100万人民币以上;
在货物方面,据统计,国内机电设备和成套机械设备的招标采购合同额大部分在50―100万元之间;
至于服务,也基本上与货物适用一个限额标准。
因此,目前我国各地通告掌握的招标限额大致为:
合同估价在50万人民币以上的货物和服务;
建筑面积在1000m2以上或者投资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须实行招标的货物、工程或服务。
需要说明的是,这些招标限额是指单项合同的金额,而且不可能一成不变,应在一定时期内由政府作出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