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期限】关于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限
目前我国现行的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对保险责任起讫规定了“仓至仓”、“卸离海轮60天”和“非正常运输”等内容。“发货人仓库”是指保单所载起运地发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所,不包括其收购仓库。“收货人仓库”是指保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收货人仓库。货物储存处所包括收货人租用的仓库或收货人用做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中的其他储存处所。
根据以上分析,还有货物运输保险责任的期限自货物运离发货人仓库开始至货物运抵收货人仓库或在目的港卸离海轮60天止(两者以先发生者为准)。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责任的起讫按如下原则理解:
1. 由于收货人无法控制的延迟提货,不受上述责任期限的限制。
(1)码头、铁路工人罢工或进口国政府突然改变进口货物有关法令,采取临时措施导致收货人无法提货的;
(2)由于收货人无法控制的原因所造成的船舶绕行,改变运输航线或被保险货物被迫在另一港口卸下而转往目的地的;
(3)因收货人未收到银行单据而无法在60内提货的。
2. 由收货人自行派车在港口、车站提货的,自货物装车后保险责任终止。但是如果货物在运往收货人仓库途中由于地震等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则仍然属于保险责任。收货人的运输代理应视为第三者,货物在收货人运输代理保管期间或转运途中发生的损失仍属保险责任。
3. 出口货物在发货人仓库由外运公司装车过程中发生的货损,由于此时保险责任尚未开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4、联运货物的保险责任期限。
联运货物是指贸易合同中的成交条件为CIF某港口至某内陆城市,或某内陆城市至某港口(或内陆),货物需采用两种以上方式才能按合同完成其全过程的运输,而对于成交条件为CIF港至港,保单起讫地为内陆城市的则属于海运责任扩展情况。
联运货物的保险责任期限以货物抵达最终目的地收货人仓库或卸离最后运输工具60天(海运、陆运)或30天时(空运)终止。联运货物在中途港(站)更换运输工具的时间不受上述保险责任(60天或30天)终止的限制。
5、关于散装货保险责任起讫及理赔中应注意的问题。
保险责任从装港码头仓库或码头堆场(直接装上船的以货物在吊钩上)开始至卸港码头仓库或堆场终止。
散装货一般不接受重量检测,保单持有人可凭港口卸货报告提赔,如卸货港口没有计重或没有计重设备,代理可安排在港口检验计重。
对散装货较大数量短重的索赔,在考虑赔付前保险公司一般尽量督促索赔人凭提单要船方解释短重的原因并提供证据,必要时保险人可以出面与船东联系,同时主动调查装货,卸货和装、卸港计重情况。如经调查并有证据证明发货人短装,按拒赔案的程序考虑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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