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对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研究
明确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概念和特征,理解招标代理的行为特性,可以看到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核心问题就是如何解决委托代理关系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前者是指由于交易前信息的差异性或非对称的信息而导致的市场失败,即委托人因不了解潜在代理人的真实情况未能选择最适合的代理人,导致交易结果对己不利。如招标人由于对招标代理市场的不了解或招标代理机构隐藏部分信息而选择能力水平较差的招标代理机构;后者是指委托代理关系形成后,代理人利用委托人不能察知其行为的信息优势,在最大限度增进自身效用时作出不利于委托人的行动。如招标代理机构投入资源不足、工作敷衍应付、甚至与投标人串通等隐性行为,都是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时面临的道德风险。
委托代理问题体现了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根本冲突和矛盾,其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不完备契约及项目本身的不确定性。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关键,便是设计一套合理有效的信息刺激机制,即权利与义务、责任与利益相制衡的竞争和激励约束机制,将委托人的风险不同程度地转变为代理人的风险,从而刺激代理人按照委托人的最佳利益来选择行动,使代理人的行动符合委托人既定的目标,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通常包括选择机制、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
选择机制
选择合适的代理人是构建激励机制的基本前提。对不具备相应代理能力的代理人来说,再有效的激励方法也无助于降低代理成本、增加收益。要选择合适的代理人,一方面需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大力发展代理人市场,在代理人之间形成充分的竞争;另一方面需要正确分析评价代理人的能力信息,也就是要求委托人收集并筛选有关信息,更全面地反映代理人的综合能力,从多个角度来评价竞选人,进而从中遴选出最合适的代理人,其实质就是要解决好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信号传递问题。在这里,信誉机制的激励作用可得到充分展现,信誉就是一种信号传递,它代表着代理人的工作技能和职业道德的综合水平。信誉不佳者会被淘汰,信誉较好者会增加获得委托代理的机会。
通过比较和深入分析,完全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不能体现竞争和择优的原则,会产生另一种不公平, 起到的是扶劣限优的作用,同时这种方式也不能完全体现招标人的“自行选择权”。招标选择代理机构的方式,可以体现竞争和择优的原则,但就目前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看,由于招标环节时间周期太长,建设单位很难接收,也没有十分的必要。以竞争性谈判为主的比选方式选择代理机构,相对来说比较适用,竞争性谈判作为一种独立的采购方式,是除招标方式之外最能体现政府采购竞争性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和公平性原则的一种方式,其特点是:可以缩短准备期,能使采购项目更快地发挥作用;减少工作量,省去了大量的开标、投标工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采购成本;供求双方能够进行更为灵活的谈判,通过谈判逐步修正改良,使业主建设意图在选择过程中逐步优化成熟,将多方的优点提取汇总成甲方自己的要求准则,从而不断明确招标目标,维护政府项目的投资利益;有利于创建“阳光性”的参与组织体系,这与传统的招标是有区别的,可以使参与各方更加透明、公开。
以竞争性谈判为主的比选方式选择代理机构,浦东新区已在一些重大项目中做过探索,在竞争性谈判的有关程序和内容上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此外,浦东新区为实施农民工培训工作开展了培训机构比选工作,择优确定了四家培训机构,这次比选工作的试行,也为招标代理领域的应用起到借鉴作用。按照这一思路,课题组从部分省市已经出台的相关文件中总结提炼,结合上海市和浦东新区有关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形成了《浦东新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工可和招标代理等前期行为管理办法》和《浦东新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工可和招标代理等服务机构比选操作细则》两个文件,其核心思想是:成立浦东新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工可和招标代理等服务管理委员会,成立浦东新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工可和招标代理等服务比选工作小组,建立浦东新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名录制度,并对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实行准入清出制度,实行后评估制度,以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行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要求浦东新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按照比选操作细则要求,通过比选从“名录”中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对于浦东新区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鼓励建设单位通过比选从“名录”中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招标代理工作,以达到选择优秀招标代理机构的目的,并起到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作用。
评价机制
对代理行为和业绩的度量和考核是落实激励和约束机制的根本依据。它可以提供更多的有关代理人代理行动选择的信息,从而减少代理成本,客观上也形成了委托人对代理人的一种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委托人对代理人的约束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委托人对代理人代理结果的评估,即对代理行为形成的客观结果与委托人期望值间的符合程度进行评估。二是委托人对代理人代理过程中的行为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考核。通过对代理工作的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奖优罚劣。三是代理工作报告制度。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的各类工作报告和工作小结、总结也是了解代理绩效的一个重要依据。各种具体的约束都是通过对代理人行为的监督和评估来实现的,所以利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对代理人工作业绩和努力水平进行评价和度量,对解决委托代理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一些省市相继出台了涉及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质量和信誉评价的相关制度规定,如上海出台了招标代理项目组工作评价标准,福州推行了招标代理机构综合评价制度,南京对一些项目进行了招投标可信度第三方评价试点,四川等省市则制定了招标代理机构及人员应予记录的不良行为及扣分标准。这些从不同角度、不同深度的探索和尝试,在一定程度上或一定地域内起到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促进招标代理行业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但我们还应看到,这些地方性的制度探索也存在着诸多不完善之处,评价机制尚不成熟,评价模式、方法及标准不够科学和合理,评价操作也欠规范,评价结果激励效应远未得到充分显现,同时也具有较大的地域局限性和片面性。为此,有必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质量和信誉评价机制的理论研究,及时整合各地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尽早出台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质量和信誉评价基本制度。
激励机制
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为了减小代理人道德风险发生的概率,实现其个人效用最大化并与业主期望的效用相一致,需要实施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激励同收入制度密切相关。收入制度也称报酬机制,主要是指从酬金、奖金等经济收益方面来激励和约束代理行为的一种制度安排,同时也包含着与这种收入制度相关的监督约束机制。
合同作为一种负面激励,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实现委托人对代理人的激励和约束。为了有效地激励代理人选择最高努力水平,必须使代理人的收入与其工作绩效相联系,即:权利和风险的分布尽可能对称,在某种程度上使委托人对代理人的监督变为代理方的自我监督,以便解决规避责任和投机等道德风险问题的出现。这便要求委托人在与代理人签订委托合同时,尽可能将代理人的权利与风险全部考虑进去,通过较为严密的合同条款,明确代理人的权利义务来有效地约束其代理行为,同时配套相适应的收入机制来激励他们,让代理人清楚地意识到,若遵守合同则会得到一定奖励,而违约则会受到某种惩罚。
政府出台的行业管理制度同样可看作是一种负面激励机制,它是规范代理人行为的根本准则,是其它激励约束手段有效发挥作用的根本保障。通过制定并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监督的力度,加大对代理人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会提高代理人违约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