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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后有关国债利息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大律师网 2017-02-25    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北京市 发布文号: 京国税发[2002]88号 京国税发[2002]8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后有关国债利息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
发布部门: 北京市
发布文号: 京国税发[2002]88号



京国税发[2002]8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后有关国债利息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国债净价交易是指在国债现券交易时,以不含有自然增长应计利息的价格报价并成交的交易方式。纳税人在申报国债利息收人免税事宜时,应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提供计算机自动计算生成打印的国债净价交易成交后的交割单,并在会计上对应计利息单独核算。不能按规定提供交割单的,仍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请依照执行。


二○○二年四月五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后有关国债利息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从2001年7月1日起,国家决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逐步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实行净价交易后,国债的结算价格将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国债价格,另一部分是应计国债利息。为促进国债全价交易向净价交易的转变,有利于国债二级市场的发展,现就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后有关国债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试行国债净价交易之日起,纳税人在付息日或买入国债后持有到期时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付息日或持有国债到期之前交易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其成交后交割单列明的应计利息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申报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国债净价交易成交后的交割单。
  二、未试行国债净价交易的,仍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200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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