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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哈尔滨岁宝公司担保承担连带

大律师网 2017-02-27    人已阅读
导读:【连带责任保证书】关于哈尔滨岁宝公司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1997年6月11日为哈尔滨岁宝

【连带责任保证书】关于哈尔滨岁宝公司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1997年6月11日为哈尔滨岁宝天鹅饭店有限公司向中国 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直属支行贷款500万元提供了永不撤销借款偿还保证书。贷款期限为1997年6月11日至1998年6月10日,合同到期后借款人哈尔滨岁宝天鹅饭店没有履行还款义务,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直属支行依法起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21日下达了(2000)哈经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鹅饭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

二、被告天鹅饭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逾期银行利息497,996.21元(截止2000年1月20日)。

三、被告岁宝热电对以上1、2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天鹅饭店未能履行判决书生效内容,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直属支行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公司于2006年9月20日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哈法执字第39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哈尔滨岁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民生银行股票社会法人股500万股。经查,被执行人哈尔滨岁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中存有现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哈尔滨岁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的8,559,611.00元存款扣划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二、解除对哈尔滨岁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民生银行股票社会法人股5,000,000股的冻结。”

目前,公司已聘请律师,将依法追究借款人哈尔滨岁宝天鹅饭店有限公司责任。

特此公告。

哈尔滨岁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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