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依据
(一)权利义务相一致原理的要求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向来是法理学研究的重中之重,权利义务相一致原理是阐述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一项重要原理,正所谓不存在无权利的义务,也同样不存在无义务的权利。二者总是相互依存,相互统一。权利义务相一致原理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一方存在权利,他也必然存在义务。因为一个社会的权利义务总和是确定的,如果每一个社会成员只是享有权利或只是承担义务,那么社会都无法正常运转;另一方面,一方享有权利,那么另一方必然要履行义务。经营者与消费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一对相对应的概念,经营者享有在消费关系中通过诚实守信与合法经营获取正当利益的权利,自然也要维护消费者利益,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与此同时,没有经营者对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何来消费者的安全权。
(二)收益与风险相一致原理的要求
收益与风险同权利与义务一样,都是如影随形,相伴而生,不能脱离对方而单独谈论另一方,只片面追求收益,逃避风险,都是毫无意义的。经营者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要想获取正当的经济利益,实现其价值,必须提供符合消费者需求的商品和服务,否则只能被市场淘汰。经营者通过和消费者进行直接和间接的交易,获取收益,同时也必然要担负起保障消费者安全权所带来的风险。经营者与消费者建立交易关系存在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交易,即由销售者与服务者和消费者进行直接的交易活动;另一种则是借由销售者或服务者这个中介的存在使得生产商,制造商与消费者之间建立起间接的交易关系。通过以上两种方式,达到经营者与消费者的良好互动。
(三)危险控制理论的要求
在市场中,一些商品和服务本身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不能从根本上杜绝,然而却又是消费者需要的。因此,经营者在“创设”这些商品和服务的同时,也在“创设”危险。相对于消费者来说,显然,经营者对危险有着更深刻的了解,掌握更全面的知识,因此也就拥有了预防和处理危险的可能性。基于经营者这种控制危险的能力,决定其有义务拿出一部分收益用于控制危险,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权。
(四)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要求
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的存在不仅仅只是具有最大限度获取商业利益这样唯一的一个意义,同时也应当尽最大限度的责任去关心股东利益之外的社会利益,消费者权益就在上述的社会利益之中。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核心内容体现了对公司营利性之外的社会性的关注。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核心价值是以人为本。公司取得财富的过程与处分财富的过程都应该符合法律的要求,同时公司社会责任的落实也离不开法律制度的完善设计。以公司的形式存在的经营者当然也需要按照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要求,关注消费者的权益,履行安全保障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