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汇编作品通常包括百科全书、辞典、文集、期刊、年鉴等。此外,在内容的选择和编排方面体现了独创性的火车时刻表、邮政号码、电话号码大全等,同样是汇编作品。汇编作品的规定,对加强数据库的版权保护意义重大。
汇编作品人行使其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汇编人应当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相应的报酬。不过,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教科书,则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同意,但应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而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