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关于印发《国际电子信函邮件处理规则》的通知
为健全国际电子信函业务的管理,严密国际电子信函邮件的作业组织,维护正常的通信秩序,现将《国际电子信函邮件处理规则》随文印发,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际电子信函邮件处理办法》届时废止。
《国际电子信函邮件处理规则》是收寄、传输、投递等各环节处理国际电子信函邮件的统一规定,是实施业务监督和质量管理的依据。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认真组织相关干部和职工学习和贯彻,并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
附件:国际电子信函邮件处理规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凡已开办国内电子信函业务的局,可以根据社会需求,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申报办理国际电子信函业务。申报时应填报“开办国际电子信函业务申请表”,附相关调查资料。由管理局核准并报部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办此项业务。
各管理局批准开办业务的文件应于业务开办前两个月报备,以便进行业务资料修改和同国外邮政联系工作。
第二条 各局在办理国际电子信函业务前,应落实好业务人员的技术培训、业务管理及传真机设备、长途直拨电话线路。
第三条 经核准开办国际电子信函业务的局均称为“国际电子信函业务开办局”。
各开办局除负责本市范围内进、出口国际电子信函邮件处理外,还应根据本地业务量分布情况,合理地设置收寄点,组织好揽收服务工作。
第四条
为便于国际电子信函业务管理和国际帐务工作的进行,各开办局所收寄的国际电子信函邮件一律传发至省内指定的中继局,不得直接传发至国外。对已提供国外用户自备传真机号码的国际电子信函邮件,目前亦应通过中继局转发。
第五条 各开办局的作业组织必须服从于统一的处理时限规定,并纳入本局邮政通信组织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的指挥调度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国际电子信函业务中继局是指负责向国外邮政电子信函业务中继局传发国际电子信函邮件和接收、处理国外中继局发来的国际电子信函邮件的局。
中继局同时负责省内各类进、出口国际电子信函邮件的转发、规格质量查核、业务统计及国际电子信函邮件帐务工作。
中继局的设立和撤销,由部业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各中继局必须备有符合国际电报电话咨询委员会规定的三类传真机和国际长途直拨电话线路。并取得国际用户传真使用权。传真机应处于全天开机状态。
第八条
中继局因业务需要同国外中继局进行业务联系时,可以缮发国际电子信函业务验单、查单、简函及复电。非中继局不得向国外中继局缮发验单、查单、简函、复电等。
中继局所发的验单、查单、简函、复电应用英文或对方通晓文字书写,由本局主管业务人员签发。涉及重大问题的应由主管局长签发并报送相关管理局备查。
第九条 中继局缮发的验单、查单、简函及复电可按国际电子信函业务公事传发。除此之外的国际电子信函邮件一律实行纳费交寄。
第十条 国际电子信函业务不办理邮件改寄、更改名址和异地查询业务。
第十一条 国际电子信函业务应归口于各局邮政速递部门办理。按址投递的进口国际电子信函邮件一律纳入国际特快专递邮件投递渠道进行。
第十二条 各局应严格按照邮电部“关于处理邮件应当注意的安全保密事项的规定”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第十三条
国际电子信函业务的通达国家、开办日期等有关事项由邮电部业务主管部门与相关国家的邮政主管部门商定后,通知各地执行。
第十四条 各管理局、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及业务检查部门要对国际电子信函业务实施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业务传发质量的测试
第十五条
开办局正式办理业务前,应按照“国内邮政电子信函业务处理试行办法”第二章的规定与中继局进行传发质量测试,并将测试样张真迹件报管理局,核定传输质量是否合格。
第十六条
中继局的传发质量测试工作按照部业务主管部门的通知办理。测试工作结束,应将测试情况及所收到的测试样张由管理局报部业务主管部门核定后,将最终结果通知相关管理局。
第十七条 中继局进行质量测试实施程序规定:
在测试前应将本局传真机号码输入传真机存储系统中。
按照业务主管部门测试通知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向国外中继局传发“邮政电子信函测试函”和“邮政电子信函测试样张”各一份。
按时接收国外中继局发来的“电子信函测试样张”并尽快给予机上确认。
如发现进口国际电子信函测试样张传输质量差时,各接收中继局应立即通知国外有关中继局重新传发。经二次传发传输质量仍差时,不再要求对方传发,并将这一情况书面电告对方。
第十八条 邮政电子信函测试样张的传输质量标准分为优、良、差三个等级。
整页单字、字母均清晰的,质量为、优”;
整页单字、字母均清晰,但测试样张真迹件上有与正文无关的污点或污迹的,质量为“良”;
整页单字、字母有部分辨认不清,质量为“差”。
第三章 准寄内容和规格要求
第十九条
用各种文字印刷或手写的书信、稿件、单据、合同等书面通信材料及图象、图表均可作为国际电子信函邮件寄发。但具有反动、淫邪、有伤风化内容和我国法令禁止寄发的,以及注有“机密”或“秘密”字样的不予收寄。
第二十条
国际电子信函邮件的最大传输面积为国际标准化组织规定的A4尺寸,即每页为297毫米x21O毫米。每页四周应留出不小于1O毫米的空白边。
第二十一条 字符
汉字最小以5号字为限;
拉丁字母和数字最小为3.2毫米见方;
线和点最细为O.3毫米。
第二十二条 书写
国际电子信函邮件可用钢笔、圆珠笔、毛笔书写或使用打印设备缮备,字迹必须为深色。
国际电子信函邮件的收、寄件人姓名、地址应用英文、法文或寄达国通晓文字书写。如只用英、法文以外的文字书写时,还应用中文或英、法文加注寄达国国名和地点。寄达国国名和地点应当大写。
寄往日本、韩国、香港、澳门、台湾的电子信函邮件,可只用中文书写收、寄件人名址。
以企事业单位、团体或国外驻华机构名义交寄邮件时,应出示证件或在所寄的电子信函邮件、“电子信函邮件交寄清单”上加盖与之相符的公章。
加盖印章的邮件,印章不能影响正文文字的清晰度。
收、寄件人的邮政编码、电话号码及三类传真机号码应准确填写在相关栏目内。
国际电子信函的传输效果为黑白两色,用户寄发的邮件纸质要洁白,要有较鲜明的对比度,不可折叠。
第二十三条 对不符合规定邮件的处理:
需传发的国际电子信函邮件,如尺寸超过规定标准,应由寄件人按规定尺寸进行分割,并标明传输的顺序页码。
如果邮件书写颜色、纸质、收件人名址不符合规定时,应退寄件人补办后再行寄发。
寄件人坚持要求传发邮局认为不适于传输的邮件,只能在寄件人承担“责任自负”的情况下,才能受理。在此情况下,应由寄件人在传输页第6栏内加注“RE”字样。当“RE”并不适用于全部所传稿件时,可由寄件人指明具体页数,例如:“RE3+5+12”。
如寄件人寄发的邮件颜色深浅不一,对比度差时,应劝其提供对比鲜明而又清晰的稿件。若寄件人仍坚持要求传发,也应按本条第款规定办理。
第四章 资 费
第二十四条 国际电子信函邮件的种类和基本资费标准由邮电部制定并公布实施。
第二十五条 基本资费。
国际电子信函邮件的收寄资费按用户寄发的实际页数计收资费,每页字符多少不限。
基本资费的计算方法
第一页资费为:邮件处理费+3分钟国际长途电路使用费。
其后每页资费为:邮件处理费+1分钟国际长途电路使用费。
第二十六条 特殊服务费。
揽收服务费:应用户要求,邮局派员到户收寄电子信函邮件时,邮局按次收取揽收服务费。收费标准与揽收国际特快专递邮件规定同。
同时揽收电子信函和特快专递邮件时,应只收一项业务揽收服务费,不可重复计收。
超远投递费:对地处直投范围以外的进口国际电子信函邮件,如寄、收件人要求以特快专递方式按址投递时,可以向收件人收取一项“超远投递费”。具体数额由各管理局据实与当地物价部门商定。
进口邮件特殊处理费:
对寄件人未通过国外邮政部门而利用自备传真机直接将稿件传发至我国时,各寄达局无论以何种方式投交收件人,均向收件人收取一项“进口邮件特殊处理费”,其收费标准为每页15元。
撤回邮件手续费每件1O元。
第二十七条 收费方式。
国际电子信函邮件采取现金和记帐总付两种收费方式。采取邮资总付方式时,邮局应按一个月预计寄发电子信函邮件量向寄件人收取预付款。每月结算一次。
第五章 邮件的收寄
第二十八条 国际电子信函邮件均按给据邮件收寄。
第二十九条 邮件收寄方式。
营业窗口收寄。
用户机上寄发。即寄件人通过自备传真机向所在地业务开办局寄发。用户机上寄发仅限于邮资记帐总付的用户使用。
上门揽收。即应用户要求,由揽收人员到户办理收寄。
第三十条 用户交寄国际电子信函邮件时,应依式填写“国际电子信函传输页”。
要求寄达邮政以电话通知收件人到局领取的,寄件人应准确填写收件人电话号码;要求向收件人自备传真机上传发的,寄件人应填写收件人三类传真机号码。
第三十一条 营业窗口收寄手续:
查核邮件寄达地是否属于业务通达范围,并验视寄发的内容、书写规格及传输页的填写是否符合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邮件按本规则第23条规定办理。
验视无误后,应在传输页上填写收寄局名、电子信函页数和邮件号码。邮件号码自2OOO1起编至29999止。号码前加注汉语拼音收寄局局名和代码,并计收邮件资费和加盖收寄局日戳。
寄件人以现金交付邮件资费时,收寄人员应开具“电子信函邮件收据”一式三联。第一联交寄件人收执;第二联为缴款凭证;第三联为存根。
以邮资总付方式交寄邮件时,寄件人除依式填写传输页外,还应填写“国际电子信函邮件交寄清单”一式二份,并加盖交寄单位印章和签署姓名。
收寄人员逐件验视并办理收寄手续后,在交寄清单上填入邮件号码、页数和资费,并在规定的位置上加盖日戳及名章。第一联作为计费凭证;第二联交寄件人收执。
第三十二条
用户通过自备传真机向当地业务开办局交寄国际电子信函邮件时,应填写“传输页”和“交寄清单”各一份。值机人员接收后交营业窗口按邮资总付用户交发国际电子信函邮件手续办理。
第三十三条 到户揽收国际电子信函邮件的收寄手续:
到户揽收国际电子信函邮件时,揽收人员应按本规则第三十一条第、款办理。但需单独编列邮件号码,揽收人员的代号应写在收寄局代码的后面。
揽收邮资总付用户的邮件时,还应按本规则第31条第四款规定办理。但“国际电子信函交寄清单”上可以不加盖收寄局日戳,由揽收人员签注收寄日期、时间后,一份当即退交寄件人留存。
对现金交付邮资的,揽收人员应按本规则第三十一条第款规定办理。
揽收后的国际电子信函邮件,一律由揽收人员登列“电子信函邮件交接清单”一式三份。一份连同所收资费及收据第二联或“国际电子信函交寄清单”交营业收寄人员复核;一份同国际电子信函邮件一起与值机人员办理交接。
第三十四条
营业人员应将用户机上交寄和窗口收寄的国际电子信函邮件登入“电子信函邮件交接清单”,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国际”字样,按出口时限的规定交值机人员发出。
第三十五条
营业结束后,营业人员应根据收据存根,大宗用户交寄清单和当日出口邮件进行平衡合拢。并按照收据存根扎结,填制缴款单连同现金、支票及收据第二联向财务出纳员缴款。
第三十六条 补发副收据和退补邮费的处理
寄件单位要求补发副收据,可根据原收据免费补发相关邮件副收据。补发的收据及其存根上应批注原收据日期、号码和加盖“副收据”戳记。在原收据或相关证明上还应批明“x年x月x日已补发副收据”字样。相关证明附存根后面存查。
凭副收据要求办理邮件查询、撤回和补偿时,不予受理。
邮件收寄后,发现多收或少收邮费时,应依式填写“退还/补收邮费收据”一式二份,向寄件人退、补。并在相关邮件原收据上批注退/补费数目和退/补邮费收据号码,以备查考。“退还/补收邮费收据”用作退还邮费时,将“补收”字样划销。反之,将“退还”字样划去。
补收邮费时,将收据一份交付款人收执,收回的邮费列入当日营业收入报表上缴财务。退还邮费时,将收据一份由收款人签章后作为营业帐务处理凭证。
第六章 出口邮件的传输
第三十七条 各局收寄的国际电子信函邮件应在规定时限内由值机人员传发至中继局。
第三十八条 邮件在传发前,值机人员应严格复核把关,认真查核下列各项:
寄达国和寄达地是否为业务通达范围。
所寄发的邮件有无违反禁寄规定。
所寄发邮件的尺寸、字符等是否符合要求。
由寄件人填写的传输页是否符合规定。有无错写寄达国名和寄达地名;寄达地名与国名是否相符;外文字母有无大写。
邮件收件人名址是否已详细填写。有无邮政编码、电话号码或传真机号码。
如发现不符,可以代为更正补办的,应代为更正补齐;无法更正补办的,应立即通知收寄部门与寄件人联系,尽快补齐后传发。
第三十九条
各局在向中继局传发时,要依照“国际电子信函寄发流水号登记表”在传输页上逐件编列寄发流水号,寄发流水号自OOOO1起编,每月换编一次。
第四十条
经拨叫相关中继局传真机号码并发出接收信号时,要核对传真机显示屏上的号码与所呼叫传真机号码是否相符。查核无误后,先传送“国际电子信函传输页”,再按页码顺序逐一传发邮件。
第四十一条
机上传输完毕,值机人员应查核所传页数是否同传输页上所注页数相同,以防漏传。并将机上提供的“操作报告单”贴附在传输页后面备查。
邮件处理完毕,值机人员应在传输页背面规定的位置上签章。
第四十二条
国际电子信函邮件由各局正常传至中继局后,对寄件人要求原稿寄退的,由值机人员将传输页副联附在原稿上装入“电子信函邮件信封”按挂号公事寄退。寄退时间登录在传输页相关栏内。
对寄件人要求自取原稿的,当即交营业人员留交。三日内不取时予以销毁。
第四十三条 国际电子信函邮件传发后,收到中继局发来“国际电子信函邮件验单”时,值机人员应按以下规定立即处理和回复。
因寄件人自身原因,造成邮件无法妥发或传输质量差时,收寄局应通知寄件人尽快补办再发。如一时无法补办,应按退回办理,所收资费扣除等同国内电子信函邮件费用外,余额部分退回寄件人。
因电路或设备原因,造成传输质量差等情况时,应通知寄件人。所收资费全部退回。
如果“国际电子信函邮件验单”所告事项来自国外中继局时,收寄局应将邮件验单内容通知寄件人。相关资费不退。
对收件人名址欠详、电话号码或传真机号码有误时,可由寄件人补充更正后重发,但重新按规定计收资费。
值机人员对中继局转发或发来的“国际电子信函邮件验单”处理了结后,将其附在相关传输页后面备查。
第四十四条
各中继局转发收寄局发来的国际电子信函邮件及本局收寄的国际电子信函邮件前,仍应按照本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查核。
第四十五条 对经转范围外各收寄局发来的出口国际电子信函邮件,各中继局不予处理、转发。
第四十六条
各中继局在查核、处理出口或出转口国际电子信函邮件时,如发现不符情况,应代为更正补办。对无法更正补办的应及时填发“国际电子信函邮件验单”通知寄发局。
第四十七条
各中断局对收寄局发来的出口国际电子信函邮件应在规定时限内转发完毕。如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转发时,中继局应将这一情况立即电告相关寄发局。
第四十八条
中继局转发前,要依照中继局“国际电子信函寄发流水号登记表”在传输页上重新编列寄发流水号。该流水号应续填在原收寄局寄发流水号之后。流水号自OOOO1起编,流水号前加注中继局局名汉语拼音缩写,流水号按月换编,如OOO73/JNOO152。
第四十九条
邮件在转发时,中继局要认真核对寄达地名和寄件人所选择的投递方式。对寄件人要求直接发至收件人自备传真机的邮件,中继局应直接转发至收件人自备传真机。
第五十条 中继局机上转发邮件的处理手续按本规划第四十、四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邮件转发后,对本局收寄的邮件按本规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将原稿退寄件人。对出转口邮件底稿,由中继局指定专人处理。
第五十二条 国际电子信函邮件转发至国外后,如收到寄达国中继局发来的接收情况记录单或简函、验单时,应立即查核处理。
对传输质量差的邮件应依据具体情况作如下处理:
1.寄件人已在传输页第六栏内注明“责任自负”时,中继局应向国外中继局重申。
2.寄件人未在传输页第六栏内批注时,中继局应将相关邮件重传。经二次转发,其效果仍差时不再重传。并将国外中继局来验和相关操作报告单一并通知原寄局。
对收件人地址、电话号码、传真机号码不详或有误时,中继局应转告原寄局。
因我邮政原因,造成邮件误发、少发、重复传发时,相关中继局应立即进行更正。并将更正的情况批注在相关记录单或验单上备查。
处理完毕的记录单或验单应随相关邮件传输页一并存档。
第五十三条
每日工作完毕,值机人员应将当班处理的国际电子信函传输页按流水号顺序整理装订,归档备查。在整理装订时应认真核对有无空号、重号、错号等。
第七章 进口邮件的接收及转发
第五十四条
各中继局和开办局值机人员应随时监视传真机的工作状态。保证全天随时可自动接收邮件。如发现不正常情况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及时处理解决。
第五十五条 中继局对进口邮件的处理
邮件接收后,值机人员应检查以下内容:
1.邮件有无误发、错发;
2.邮件传输质量是否合乎要求;
3.邮件页数有无短缺;
4.寄件人选择的投递方式是否符合要求。
值机人员对所收邮件查核完毕,应按接收顺序登列“国际电子信函接收流水号登记表”,在相关传输页背面填写接收流水号码,签注值机人员姓名。
对错发、误发的邮件,值机人员应在相关邮件传输页第七栏内注明“邮件误发某局,请重新传发至正确寄达地”或缮发验单,由机上通知原寄邮政中继局。
对传输质量差或页数短缺的邮件,值机人员应在相关邮件传输页第七栏内注明“全部重传”或“重传某某页”(RP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