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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能否采取刑事强制传唤措施

大律师网 2017-03-23    人已阅读
导读: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
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  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第四十四条 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第三十六条 接到协查通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布置堵截或者排查。发现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嫌疑车辆的,应当予以扣留,依法传唤交通肇事逃逸人或者与协查通报相符的嫌疑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前往办理移交。
  一、案情   王某系安徽某县塑料厂厂长,长期在北京推销塑料制品。1995年8月10日上午,汪某在商场联系业务时,北京某区派出所民警张某等三人来到汪某所在的商场,让汪在一张空白的传票上签字,用手铐将汪带到派出所,汪未反抗。汪被带到派出所后,民警讯问汪是否骗了人家的钱财,汪否认。民警和联防队员用警棍殴打汪。其间汪要求小便,被拒绝,汪无奈就在被讯问地小便。民警迫汪脱下衣服,联防队员用脚踩着衣服将地上的尿擦干。直到第二天午,才允许汪吃喝。8月11日上午11时,民警告知汪某,传唤结束,将汪放走。当汪走出派出所不到10米处,一民警又拿着传票要汪签字,进行第二次传唤。汪又被带回审讯室。此次传唤民警要求汪回答“第一次传唤是否合法,民警是否殴打汪某,手续是否齐全”等问题。汪都违心作了回答。1996年9月22日,汪某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派出所在事实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强制传唤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侵犯了原告人身权、财产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并赔偿损失。 在本页浏览全文>>(共计3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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