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保证金退还】关于规范对外委托拍卖 未成交竞拍保证金3日内退还
拍卖公司如擅自收取或截留成交价款,人民法院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纠正、暂停委托拍卖资格,直至取消入册资格的处理。11月22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法院出台《加强拍卖保证金及成交价款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对外委托拍卖、变卖工作进行全方面规范。
根据《规定》,南通全市法院入册的各家拍卖公司每年应向中院预交年度拍卖风险保证金。南通市区各家拍卖机构的拍卖案件单笔拍卖保证金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的,县(市)各家拍卖公司的拍卖案件单笔拍卖保证金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拍卖公司应通知竞买人于拍卖日前两天将拍卖保证金汇入委托法院的账户。未达到以上数额的,由各拍卖公司代收,联合拍卖的拍卖保证金应由主拍机构代收。对拍卖成交的,拍卖公司应督促买受人在履约期内及时将成交价款直接汇入委托法院的账户;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则在3个工作日内必须全部退还给各竞买人。
今年5月,在南通市通州区法院委托的南通中加纺织品有限公司房地产联合拍卖一案中,通州某拍卖公司挪用拍卖成交价款1350万元人民币已4月余,至今仍未全额归还。南通中院于11月24日发出处理决定,取消这家拍卖公司的入册资格,作为主拍机构的另一家拍卖行因未能尽职,被暂停3个月拍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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