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厦门市鼓浪屿水族博物馆。 法定代表人:孙孟雄,馆长。 被告:厦门市鼓浪屿区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吴开盛,副局长。 原告是主营水族生物展览、兼营零
「案情」
原告:厦门市鼓浪屿水族博物馆。
法定代表人:孙孟雄,馆长。
被告:厦门市鼓浪屿区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吴开盛,副局长。
原告是主营水族生物展览、兼营零售工艺美术品等的企业,于1996年2月份经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为“厦门市鼓浪屿水族博物馆”。1996年6月10日,原告以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项关于博物馆免税的规定享受免征营业税待遇为由,向被告厦门市鼓浪屿区地方税务局提出减免税申请。同年8月16日,被告以“关于‘厦门市鼓浪屿水族博物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函”通知原告:企业名称不能作为界定征免税的标准;对原告应按“文化体育业”征收营业税。原告不服该通知,向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申请复议。1996年11月25日,该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为依据,作出厦地税复〔1996〕002号“复议决定书”:原告不符合有关“博物馆”项目的免税规定,维持鼓浪屿区地税局作出的征税通知;门票收入应按规定如实申报纳税。原告不服该复议决定,遂于1996年12月5日向厦门市鼓浪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鼓浪屿区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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