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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债权在各破产程序中享有的表决权及

大律师网 2017-04-02    人已阅读
导读:【破产债权】普通债权在各破产程序中享有的表决权及其行使方法 普通债权债权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59条,在各破产程序中享有第61条所规定的至职权,对债权人会议的所有决议都有表决权。其中,至、和为各破产程序的通

【破产债权】普通债权在各破产程序中享有的表决权及其行使方法

普通债权债权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59条,在各破产程序中享有第61条所规定的至职权,对债权人会议的所有决议都有表决权。其中,至、和为各破产程序的通用职权,无论在重整、和解还是清算程序中,普债权债权人都需依据第64条,按照双过半数的决议规则,行使表决权。

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依据《企业破产法》第82条,普通债权按分组表决的方式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管理人在组织债权人行使表决权时,需编制普通债权组。表决规则为满足出席会议的普通债权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本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本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在破产和解程序中普通债权债权人对通过和解协议、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依据第64条行使表决权。

和破产清算程序中,普通债权债权人对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依据第64条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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