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限制法律常识】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规定
法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规定。
一 、著作权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关系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只有在著作权人授权的基础上,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使用者发放许可,收取使用费,对侵权者提起诉讼。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般管理著作权人不能控制或者难以控制的那些作品的使用方式。作品未发表的,作者能够有效控制,可以自己授权他人使用并收取报酬。因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作品仅限于已发表的作品。但也并非已发表的作品所有的使用方式都交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著作权人不能控制或者难以控制的作品的使用方式才授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
二、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主要是许可权利的使用,向使用者收取许可使用费并分配给权利人。该类组织的主要职能有:
对公开表演的许可。
对机械表演的许可。
对广播权的许可。
此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也就是说,如果某作家将其作品的财产权授权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管理,如果该作品被他人盗版发行,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以原告的身份进行诉讼,起诉盗版者。
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和设立
1、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来看,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
2、从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布局来看,多数国家按作品或作者的类别分别成立协会,还有一些国家建立一个包括各种创作领域的统一机构。按作品或作者的类别分别成立的协会,其管理的范围既包括著作权人的权利,也包括邻接权人的权利。
3、从国家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制约看,由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具有一定的垄断性,为避免其滥用权利,妨碍作品的正常使用和传播,许多国家通过立法对其加强监督和管理。
4、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作品的许可使用费的标准因作品不同而有很大差异。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也会因不同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不同而不同。
四、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意义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实施著作权法的重要手段。著作权人在行使其权利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对其权利不能控制或者难以控制的情况。另一方面,许多作品的使用者通常要大量长期地使用数以千计作者的作品,对于他们来说,寻找大量作者一一取得使用其作品的许可并对作者一一支付报酬是极其困难的。集体管理组织向作品的使用者集体授权并收取作品使用费,收取的使用费按一定比例返还给著作权人。这样,著作权人既实现了自己的权利,作品的使用者也免去了寻找作者的困难,提高了经营效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起到了沟通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者的桥梁作用。目前,国际上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主要有:国际作者作曲者联合会、国际唱片业协会、国际复印权组织等。我国第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1992年底创办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1994年该协会经国家版权局和外交部批准,加入了国际作者作曲者联合会,使我国的音乐著作权人的权利在国外获得实现,同时履行我国政府参加的国际著作权公约所承担的国际著作权保护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