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关于延长履行期限后保证人是否承

大律师网 2017-04-05    人已阅读
导读:【保证人保证期限】关于延长履行期限后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问题的电话答复 你院(90)经请字第2号“关于购销合同当事人延长履行期限后保 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关于本案保 证人不承

【保证人保证期限】关于延长履行期限后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问题的电话答复

你院(90)经请字第2号“关于购销合同当事人延长履行期限后保

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关于本案保

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处理意见。

但据所附材料看,本案似为诈骗犯宋孝良借用被保证人单位名义(包

括单位合同、公章、帐户),以签订合同为名,骗取债权人货款。对此,

保证人并不知情。如情况属实,因被保证人出借单位合同、公章及帐户,

使宋孝良得以行骗,给债权人造成的7万多元经济损失,应当由被保证人

自行承担,保证人则不应对此承担保证责任。

【章名】 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购销合同当事人延长履行期

限后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的请示 (90)经请字第2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盐城市第二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以下

简称生资公司)诉东台市安丰多种经营经理部(以下简称经理部)、盐城

市化工供销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购销合同返还货款纠纷一案中,对

化工公司是否承担保证责任问题,现向你院请示。

一、基本案情

1988年6月4日,经理部与生资公司签订了一份由经理部供给生

资公司2500条柴褶的购销合同。合同规定:货款总额137500元

正;6月13日前交货,结算方式为银行汇款或汇票结算。合同还规定了

质量标准、验收方法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化工公司于1988年6月6

日为经理部提供了款项担保。

6月13日前,经理部、生资公司都未履行合同。6月17日,双方

未经担保人的同意,将合同履行期延长,并在原合同上增加了:“需方货

款汇至供方后,如有损失,则保证单位负责赔偿。”6月18日,生资公

司向经理部付款137500元,后经理部不能交货,货款也不能退还。

生资公司起诉要求经理部的保证人化工公司赔偿损失。

二、我院意见

我院认为:购销合同中的保证人,只能对经其同意的保证内容承担保

证责任,该案供、需双方未经保证人同意,变更合同的履行期限,应视为

新的法律关系成立,原合同中的保证人对此而产生的纠纷不负保证责任。

以上意见当否请批示。

199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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