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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间,企业能不能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大律师网 2017-04-13    人已阅读
导读:1990年7月18日劳动部对市劳动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终止问题请示的复函>规定: (1)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现应按国务院<女职工

1990年7月18日劳动部对市劳动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终止问题请示的复函>规定:

(1)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现应按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2)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女职工在合同规定的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辞退。但不得以女职工怀孕、休、哺乳为由辞退。

(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是指企业不得以女职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至于女职工在“三期”内违纪按照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应予辞退的,可以辞退。

(4)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三期”内劳动合同期虽满,也不能解除其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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