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2006年1月11日,岳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约定岳某将其一辆五羊摩托车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6.5万元,保险费100元,保险期一年。合同签订后,2007年7月22日15时许,岳某驾驶摩托车在邹城市钢山路由南向北行驶时,与骑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的施某相撞,两车受损,施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岳某即向保险公司报案。7月29日,交警部门作出事故处理通知书,认定肇事双方均陈述对方闯红灯,经调查取证无法证实,建议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纷争。去年10月18日,法院调解结案后,岳某申请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3.7万余元并赔偿损失1000余元。
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岳某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和赔偿损失,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