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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承保人拒付保险金

大律师网 2017-04-13    人已阅读
导读:在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半年后发生了交通事故,经法院调解,投保人赔偿给肇事受害人各种损失3.7万余元,然后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以交警部门未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保险金数额无法计算为由,拒绝
在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半年后发生了交通事故,经法院调解,投保人赔偿给肇事受害人各种损失3.7万余元,然后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以交警部门未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保险金数额无法计算为由,拒绝支付。2007年12月27日,邹城法院审结了该案。

  据悉,2006年1月11日,岳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约定岳某将其一辆五羊摩托车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6.5万元,保险费100元,保险期一年。合同签订后,2007年7月22日15时许,岳某驾驶摩托车在邹城市钢山路由南向北行驶时,与骑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的施某相撞,两车受损,施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岳某即向保险公司报案。7月29日,交警部门作出事故处理通知书,认定肇事双方均陈述对方闯红灯,经调查取证无法证实,建议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纷争。去年10月18日,法院调解结案后,岳某申请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3.7万余元并赔偿损失1000余元。

  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岳某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和赔偿损失,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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