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国家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颁布部门】国家技术监督局
【颁布日期】1992年02月10日
【实施日期】1992年02月10日
【正文】
国家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1992年2月10日 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2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保证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正确使用,维护产品质量认证的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
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审批、发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样式。
第三条 认证证书是证明产品质量符合认证要求和许可产品使用认证标志的法定证明文件。
第四条 认证证书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印制并统一规定编号。
第五条 认证标志分为方圆标志、长城标志和PRC标志。认证标志样式如图:(略)
第六条 方圆标志分为合格认证标志(见图a)和安全认证标志(见图b)。获准合格认证的产品,使用
合格认证标志,获准安全认证的产品,使用安全认证标志。
认证委员会采用以方圆标志为基础而变形的其他认证标志时,须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
使用。
第七条 长城标志为电工产品专用认证标志。
长城标志的颜色及其印制,应当遵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有关认证标
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 PRC标志为电子元器件专用认证标志。
PRC标志的颜色及其印制,应当遵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中国电子元器件质量认证委员会有
关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 认证委员会负责对符合认证要求的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并准许其使用与认证证书内容相一致的认
证标志。
第十条 认证证书持有者可以将认证标志标示在产品、产品铭牌、包装物、产品使用说明书、出厂合格证
上。
使用认证标志时,须在图案正下方标出认证委员会代码、证书编号、认证依据的标准编号。
第十一条 企业使用认证标志,其标志图案必须准确,严格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认证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