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绝大部分的破产案件是“无产可破”的案件。许多债务人之所以选重组性破产,就是因为债务太多,破产后能让其重新开始。但是,SIPA的程序可以使SIPC“提前介入”,即一旦发现问题就可启动程序,从而保证“有产可清”,而且SIPC有自己的基金,可以使债权人的损失得到较快的补偿或降低到最低程度。过去的34年中,SIPC从自己的基金内提供了3.75亿美元用于清算程序,再加上从债务人的财产中取得的138亿美元,从而使得SIPC用这些资产向总共为623,300项的客户债务请求分派现金和股票,并使所有这些请求基本得到了满足。应该说,SIPC对美国证券市场贡献不小,如果没有SIPC,则许多证券投资者在遇到证券公司出现问题时,便可能永远失去自己的现金、股票和其它证券,也可能使自己的上述财产陷于长期的破产程序中而不能得到及时的清理。
总之,美国证券公司清算程序的法律适用中有着两套程序。破产法的清算程序和SIPA的清算程序。虽然SIPA程序窄了一些,只有SIPC的客户才能进入此清算程序,但它具有优先性、快速性等特点;破产法的程序慢一些,但具有保护范围广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