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扩张的著作权保护限制了对创作未来作品或现有作品一些必要因素的接近。这种在新的著作权保护水准下著作权与对著作权限制的对价,要求通过在增加激励的需要与增加接近的需要之间达成平衡来确定著作权的适当保护范围。
著作权扩张无疑使创作作品的激励通过作品创作成本获得更多回收而增加了,但这种增加是有代价的,即任何人创作新作品的成本和与现有作品相关的负重损失也增加了。例如,随着著作权保护范围的扩大,创作新作品的成本也将增加。
在“某一点”上,如果出现未来激励的边际收益减少和与进一步接近作品的减缓相关的边际成本增加,那么进一步的著作权扩张将会使重新使用先前作品的某些因素的成本转化到不适当地阻碍未来作品创作的程度,或者对现有作品接近的成本转化到不适当地限制作品传播的程度从著作权经济学眼光看,当保护一个因素的成本超过了这种保护获得的利益时,重新使用一个因素的成本变得不适当了。
在这一点上,对作品接近的需要将会胜过对激励的需要。著作权法的激励与接近之间平衡范式即要求对著作权保护加以限制。这一点,也就是建构著作权限制的“平衡点”。著作权扩张与限制的这种辩证关系从一个侧面也说明,利益平衡是著作权法永恒的主题,“著作权的扩张实际上反映的是著作权人与使用者之间斗争的结果,毕竟权利的配置是一种利益的妥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