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债权】职工债权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依照目前现行的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何支付,支付标准等内容在现有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只能参照部门规章及地方性规章。在2008年1月1日后则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即将于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月工资超过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按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最多不超过十二年。
根据劳动部下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最多不超过12个月。此外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六条理解的答复》,第二条:“《规定》第五十六条中“依法或者依据劳动合同”的含义是:第一,补偿金的数额应当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则应依照法律、法规、参照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补偿。第二,如果劳动合同约定的补偿金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补偿金额过低或者过高,清算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整。调整的标准,应当以破产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状况下职工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补偿金额。第三,清算组调整后,企业的工会、职工个人认为补偿金仍然过低的,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变更申请;债权人会议对清算组确定的职工补偿金有异议的,按《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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