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的保证期限】关于保证人,怎样预防你的保证风险
经济生活中,由于债务人不守信用或无力偿还债务,导致保证人利益受损的现象较为普遍。因此,为他人提供保证是一种带有风险性的经济活动。
保证风险是可以预防的:
1、 先行审查被保证人的履行信誉和资信能力,避免盲目担保。
保证人在应债务人请求提供保证时,要强化风险意识,避免步入“人情担保”的误区。在承诺保证时,要先行审查被保证人的商业品格,看被保证人过去偿还债务的记录上是否有拖欠、逃避债务的品行;审查被保证人现有资产状况和生产经营能力,看其是否能够清偿被保证的债务。
2、 防止出现无效保证合同,以免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被担保的经济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也无效,如果保证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被担保的经济合同无效而仍然提供保证的,则保证人要承担赔偿责任;二是被担保的经济合同有效,但因保证人自身原因导致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3、 明确约定保证范围,把保证风险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
《担保法》第21条、第2款规定,保证合同若对保证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保证人应当对被保证人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保证人应当树立有限保证风险观念,视本人能力明确约定保证范围。另外,《担保法》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2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也就是说,在同一债务有多个保证人的情况下,各个保证人应当明确各自的保证份额,以分散自己的保证风险,避免因约定不用而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4、 选择一般保证责任形式,确保自已享有先诉抗辩权。
担保法规定,保证的方式有2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当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只有当执行债务人财产仍不足以偿还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不足部分的债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债务到期后,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因此,保证人在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时,应尽量选择一般保证这种责任形式,确保自已享有先诉抗辩权。
5、 明确约定保证期限,缩短保证风险期间。
一般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限没有约定成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在被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保证人应当充分利用保证期限可约定的优势,通过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资于被保证人承担责任期限的保证期限,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限内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则保证人责任即告终止。这样可以促使债权人及时向债务人行使权利,又可以使保证人避免长期处于一种随时可能承担保证责任的不利状态。而且,明确约定保证期限,还可以为保证人争得时效上的优势。
6、 要求被保证人提供反担保,降低保证风险系数。
《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指保证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同时,又反过来要求债务人对自已提供担保的行为,包括债务人本人向自己提供担保或债务人以外的人为自己提供担保。反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反担保实际上是对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后所取得求偿权的担保,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即可以向反担保人求偿,这样就可以保障保证人少受损失,少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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